一、子女抚养权变更的理由
抚养权是经过双方的协议或法院判决归属于夫妻一方,是考虑离婚时各方面的因素所作出的决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方面的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子女跟随一方面当事人已经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此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或者向对方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一般而言,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是有危害子女的行为等情况出现而另一方有条件抚养子女时,法院会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诉请。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协商变更抚养权。
法院受理诉讼判决变更抚养权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基本案情】离婚后能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吗?
2012年6月,张某(男)和杨某(女)协议离婚,杨某考虑到日后再嫁带着孩子不方便,于是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由张某抚养孩子。离婚后两年,张某再婚,新的一家人相处的很融洽,继母对孩子也挺好。没想到,前妻突然找上门,想要夺回儿子的抚养权。原来,前妻杨某因为流产无法再孕,就以自己不能生育,张某再婚无法照顾儿子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儿子的抚养权。面对杨某的突然“反悔“,张某自然不会答应。张某辩称,杨某现在没有固定的工作,且之前还私自将儿子接走,导致儿子近一个多月没有上学。法院审理后作出: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儿子和张某生活有不利因素,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婚姻帮律师解答:
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权纠纷时,是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妥善解决的,在本案中,孩子和张某及继母在一起生活2年,对现在的生活及学习环境相对熟悉,如果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决给母亲杨某,需要孩子重新适应与母亲和继父一起生活的环境,显然,从考虑未成年人感情、生活、学习环境的连续性出发,作出驳回杨某诉讼请求的判决并无不当,加之,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中,以自己不能再生育为由提起争取子女抚养权诉讼,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子女的不尊重行为,且我国法律规定仅是:已做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在争夺子女抚养权时是可以优先考虑,并未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如果没有生育能力,就可以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子女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不是父母的附属品,他们有权要求有一个温馨、稳定的成长环境。无论是由母亲还是父亲抚养,都要确保孩子能够有好的生活环境,而不应该为了自己的利益伤害孩子的感情。
二、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方式: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①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②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③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小编结语:变更抚养权,对于孩子来说,意味着生活将发生重大变化,孩子不仅要适应新的生活环境,甚至还要再次经历父母相争的痛苦,当事人在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是还要慎重考虑。更多子女抚养权变更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