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2、收集文字证据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3、采集视听证据
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只要不违法,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4、采集现场证据
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此类证据采集难度很大,也较为容易引发激烈的现实冲突;法院通常不提倡此类证据,司法界对此类证据采集方法争议较大。
【案情】
2012年5月,李某(女)与廖某(男)通过在网上认识。2013年3月30日开始恋爱,两人于同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偶然打开廖某的QQ聊天记录,发现廖某有外遇行为。2014年2月20日,李某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与廖某离婚。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李某向法院提交廖某与一女性的两份QQ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廖某有婚外情。庭审中,廖某承认这两份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以侵犯个人隐私权为由,主张QQ聊天记录无效。
【分歧】
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婚外情的证据?对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QQ聊天记录不能作为婚外情的证据,QQ聊天记录属个人隐私,亦属于他人合法权益的范畴。李某未经廖某同意偷看其QQ聊天记录,并持该聊天记录作为离婚的证据使用,因该证据的取得是在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下获得的,违法了证据的三性原则,故该份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QQ聊天记录属个人隐私,亦属于他人合法权益的范畴。但隐私权与知情权相冲突时,个人隐私权不能对抗配偶知情权。廖某的QQ聊天记录虽然是其隐私,但该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中的忠实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德。故当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知情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规定,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材料有三种情形:(1)主体不合法,即形成证据材料的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要求;(2)形式不合法,即证据材料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3)程序不合法,即收集证据的手段、方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如采用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收集证据。以上三种证据无效的情形,前提在于当事人均遵守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基本义务,这时当事人所搜集的证据还存在以上三种不合法情形时,该证据才以无效论处。本案中廖某认为李某提供的QQ聊天记录,在证据收集上侵犯了其隐私权,属程序不合法。但婚后夫妻的忠实义务是其法定义务,夫妻双方都应忠实履行该义务。本案廖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先,李某作为妻子有权了解廖某在生活上是否真实遵守了夫妻忠实义务,且主动向妻子公开有婚外情事实的QQ聊天记录是廖某的法定义务。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而电子证据有无证明力及其证明力大小的问题,是存在争议的。一般认为,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证据或电子证据管理机关提供的证据(如腾讯公司提供的QQ聊天记录)可以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本案中,对李某提供廖某与一女性的QQ聊天记录,虽然没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但廖某对该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了认可。对于廖某的认可已构成民事诉讼证据上的自认行为,法院可以此确定该QQ聊天记录具有证明力。
综上,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没有不履行义务就享有权利的情形,廖某不遵守夫妻忠实义务在先,既然其不遵守法定义务,何来隐私权,更何来以隐私权对抗其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且廖某对该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了认可,已构成民事诉讼证据上的自认行为。因此,该QQ聊天记录能作为婚外情的证据使用。
小编结语:生活中婚姻过错证据通常隐蔽性较好,实际离婚诉讼中无过错经常因为采集证据不力,导致法庭证据不足无法达到离婚诉讼要求赔偿的目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尽量多的采集各种证据,形成有力的证据链相互映证。怎样收集婚外情证据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外情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