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对方存在与他人重婚或同居,可以按照《婚姻法》第46条规定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这种赔偿仅仅是“抚慰性”的,赔偿的金额非常有限。而要证明这种重婚或同居的持续状态,一般的证据很难证明,私家侦探的取证又常因手段违法不具备证明力,法院也往往难以认定。
二、如果对方不存在与他人重婚或同居,仅仅是通奸、一夜情,是不能够按照《婚姻法》第46条规定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哪怕有婚外情的一方跟别人婚外生子,也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不能够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即使以此证明对方有过错,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多分财产,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也只能是“照顾无过错方”,不会引起财产分割“质”的区别。
三、未达到重婚或同居程度的婚外情,并非法定的判离理由。如果情节严重,比如跟他人婚外生子或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等,可以以此主张感情破裂,要求准予离婚。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诉讼请求做出抉择。如果有足够充分的证据,并且自己是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主张对方有婚外情的事实。如果自己不愿离婚,那就没有必要帮对方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了。
案例
阿强和阿红均来自融水苗族自治县,2006年,经过几年打拼,夫妻二人在柳州市开办了自己的建材商行。生活富足了,阿强的心却不在妻子的身上,经常和其他女子搭讪,阿红劝说无果,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2010年8月,阿红无意间打开了阿强的QQ聊天记录,发现他与多名女网友挑逗暧昧的聊天内容。后来,阿红找来自己的侄子,将阿强与女网友的聊天记录都打印了出来。之后,阿红以此向柳南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以阿强存在婚外情过错为由,要求阿强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庭审过程中,阿强否认自己有婚外情,而且孩子已经高三,面临高考,他不同意离婚。最终,法院认定阿红提交的聊天记录证据不够充分,并不能证明阿强发生婚外情的事实,而且夫妻之间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
法官说法:本案中,阿红手中只有QQ聊天记录,是不能认定阿强有第三者的。因为在网上调侃、暧昧聊天的人,在现实生活中不一定会发生暧昧关系。同样,在日常生活中,异性朋友挽手、搭肩等“亲密”合影也属于正常范畴,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并不必然推定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同进同出的照片、网上聊天记录、偶尔的一两次暧昧短信、暧昧的书信,如果没有形成证据链,都难以证明第三者存在。因此,当事人最好收集录音录像资料、照片、证人证言、出入宾馆的资料等相关证据,有条件时可以对证据进行公证,增强其证据效力。
小编结语:收集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对离婚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是很有限的;如果因此忽视了对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数额等问题的取证,就更加得不偿失。当然,如果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相关证据,且对方出于种种顾虑“害怕丑事外传”时,也可以为自己在协议离婚或调解、诉讼过程中争取一些主动,迫使对方主动放弃一些财产权利,或者在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上做出让步。收集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在离婚案件中到底能有多大作用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外情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