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总共有两处关于婚外情的规定:第一处是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第二处是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条是倡导性的原则性规定。法院判案时一般不会以原则性规定作为判案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甚至规定当事人仅以该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近日笔者遇到一个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自认婚内与他人发生一次性关系,法院以违反婚姻法第四条,对婚姻存在过错,判决赔偿对方5万元。我认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和赔偿金额均值得探讨!
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条规定是法院判决的具体依据,通过这条可以看出,“婚外情”有严格的程度限制,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这里的“同居”,婚姻法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为长期、稳定的同居。
二、法院对于婚外情惩罚力度的规定
法律对于婚外情的惩罚力度,这是很多当事人最关心的,因为我经常被当事人问到对方有婚外情,是否可以让对方净身出户。我的回答往往会令当事人失望,抛开律师的身份不谈,作为一个女人,我也希望出轨一方应当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法律对于惩罚条款更是少并且模糊,仅是赋予无过错方要求赔偿的权利,并未对赔偿金额作出规定。但实务中法院判决对出轨一方所作的处罚可以说是不痛不痒。
可能因为离婚案件中涉及婚外情的比例太大了,当事人对此怨声载道,有的法院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酌情考虑一方过错,但影响的程度也是微乎其微。
网友咨询:夫妻书面协议一方有外遇在离婚时必须净身出户法律上是否有效?
由于婚后男方被女方抓到有婚外情,情人经常骚扰女方,并且有短信的证据,可男方不承认.男方且多次有婚外偷腥行为,女方也有一些证据.出于种种原因女方还是原谅了他,并且二人立下书面字据,如果再有发现婚外情,无论男女都要净身出户.这种书面字据具有法律效应么?如果要证明哪方有婚外情是否要拿出有法律效应的证据?如何证明哪方有婚外情或一夜情行为?
婚姻帮律师解答:
“二人立下书面字据”,从合同法来看,顶多算付条件的赠于合同。
如果是付条件的赠于合同,在所有权未变更以前赠于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除非是对不特定对象的承诺,显然不是的。所以他可以随时解除,而房屋等固定财产是以“登记生效主义”的,所以他在没过户前都可以解除合同。
还有,夫妻间的财产是“共同共有”性质,这样的承诺等于是承诺妻子的钱可以是妻子的,丈夫的钱可以是丈夫。或妻子和丈夫的钱可以是妻子或丈夫的,而归了任何一放后,因为还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以归任何一方在法律上还是视同为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等于是一个人有一元钱,从左手交给右手,这钱还是这个人的。所以这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但其实无法履行的合同,等于是个有效但不生效的合同。
但这合同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成为法官判财产分割比例时,妻子可以多分的法定证据,但不可能是净身出户,只是分钱的比例不同而已,具体怎么分还是要看法官的自由裁量。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倡导私生活领域自由,法律不过多干涉。虽然这对于无过错一方有些残酷,但婚姻维系最主要的就是感情,感情由双方维续和经营。所以除了自己努力争取婚姻的完整外,没有外界因素可以依靠。法律对于婚外情的有关规定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外情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