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没有“婚外情”的法律概念。我们认为,所谓“婚外情”是指已婚人士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的某些违反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忠实义务,并产生不同程度身体接触的行为。有学者认为,广义的婚外情应分为四个程度层次
1、关系暧昧,即男女关系超越一般朋友程度,但具体已到何种程度证据不足。
2、婚外性行为,即男女关系有性行为。
3、同居,男女双方已以共同生活形式在一起居住。
4、重婚,指男女双方已以夫妻名义或夫妻表象在一起稳定居住。
二、收集过错证据的种类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是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收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是必要的。那么,什么是“过错”呢?从实践中看,过错一般是指另一方有婚外情、同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制造伪证等等行为。
离 婚案件虽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方面,但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感到力不从心,证据不好收集,或不知从何下手。但民事 诉讼的审理原则却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 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就成为当事人甚至是律师尤为注重的问题,特别是举出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对于争取自己的更多权益,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三、婚外情证据对法院判决的影响
应该说,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在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上,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但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这是由于, 当事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之前,对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马上面临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或咨询相关律师或有经验的朋友。并且,当 事人在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往往是断章取义,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个条款,而忽视了上下文的相关联系,理解片面。另外一个特点,是受社会各种流传的错 误说法的影响,做了很多无用功。比如,社会上流传着“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 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瑕疵观点,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的现象普遍存在。
目前对于“婚外情”证据最大的误区在于,当事人过于在意取证的法律意义,以为取得了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或者是“通奸”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自己一定能处于主动,法院就一定能予以判离,或在财产上就能有实质的多分。实际上,这些愿望虽然是美好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单从法律角度来讲,却很难得成为现实。 因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一定要处理协调当事人的期望值,要耐心向当事人解释调查收集以上证据的法律作用及非法律作用,以求当事人的理解,以纠正当事人的思想误区。
四、“保证书”的效力
花心丈夫出尔反尔放弃家产承诺有效
不检点的丈夫曾向妻子立下保证书,如果再做对不起妻子的事情,就“放弃家产”。然而,丈夫依旧沾花拈草,愤怒不己的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官司,并要求占有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日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丈夫王某的保证书有效,夫妻共同财产归妻子路某所有。
花心丈夫信誓旦旦
现年42岁的路某(女)和43岁的汪某(男)都在铁路运输单位工作,1987年9月二人结婚,感情一度甚好,特别是路某在婚后第三年生育了一个白白胖胖的儿子后,夫妻两人相敬如宾。然而随着物质生活上的富裕和满足,丈夫汪某开始变得不安分起来了,经常夜不归宿。
2003 年5月的一天,妻子路某突然接到了当地公安派出所送达的通知,称其丈夫因与一位年轻女性非法同居受到治安处罚。更让路女士不能容忍的是,在她回娘家照顾年 老病重的母亲期间,丈夫汪某竟把外来女子领回家公开非法同居,被路女士回家逮了个正着,丈夫这才不得不交代了实情:原来他已经在外包养该女子近两年了。
丈 夫的背叛激起了妻子离婚的念头!2003年10月29日,路女士一怒之下,到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男方汪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庭承 认了自己有过错。为了表示自己痛改前非的决心,汪某还当着法官和路女士及其家人的面,亲笔出具了保证书称:“我今后保证和路某合好如初,不出现任何对不起 路某的事情,如果出现,家产放弃。”并且一式两份,分别交给了法官和路女士。考虑老公确有悔过的表现,路女士便原谅了他的过错,法院调解和好结案。
愤怒妻子要求履约
然而,善良妻子的谅解并没有换来花心老公的真诚悔过。就在法院将他们夫妻调解和好后的不足一月,即2004年1月14日,汪某因在娱乐按摩场所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10天,并罚款3千元。
丈 夫难改的劣习让妻子铁心要求离婚!2004年6月24日,路女士再次诉至人民法院。她在诉状中说:“被告汪某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双方感 情确已破裂,女方因此精神上受到了严厉打击,男方应依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她提出要求判决离婚,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孩子归女方抚养,男 方承担抚养费;并以男方汪某出具的保证书为依据,请求按此约定分割共同财产。
一审认为显失公平
经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有:彩电、冰箱、空调、电热水器各一台、存款8.3万元、住房一处。男方汪某在法庭上表示同意与女方离婚,但要求必须对存款和房屋等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已满10岁的婚生儿子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
对男方汪某出具的带有财产约定性质的保证书之法律效力,德城区法院认为,本案中男方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存在过错,其不良行为给女方及整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痛若,并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故离婚时女方适当多分得财产是有其法律依据和道德要求的。但是,男方所写的保证书完全剥夺了男方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若以此分割共同财产,必然陷男方于基本生存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境地,故该保证书显失公平,本院不予认定。
对女方索要5千元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德城区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该赔偿金应认定为精神损害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2004 年10月22日,德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一)双方离婚;(二)婚生子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三)住房一处归女方所 有,女方给付男方金钱补偿2万元;(四)夫妻共同存款8.3万元中的5.8万元归女方,余款应给付男方;(五)空调器归女方,其它家俱归男方;(六)男方 给付女方损害赔偿金5千元。
终审判定保证效力
一审判决后,路女士不服,以该判决没有认定保证书的效力为由,提起上诉。
路女士在法庭上辩称说:“保证书是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在法官主持下书写的,是男方完全自愿写的,而不是他受到女方或其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造成的。法院应认定这份保证书真实、合法、有效。根据该保证书的财产约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应判归女方!”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书是男方汪某对共同家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汪某自己应当预料到如果再做出对不起女方的事情,离婚时男方不应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该保证书既体现了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立法精神,亦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故该保证书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审法院认为保证书剥夺了男方的财产所有权,使其生存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违反了民事意思自治原则;且男方有固定工作,身体健康,尚有充足的生活来源,原审法院认定保证书无法律效力是不正确的。
据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宣判中,对原审判决的第(三)、(四)项予以撤销,改判为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处住房和8.3万元存款全部归女方所有;对原审判决中的其他事项予以维持。
小编结语:目前对于“婚外情”证据最大的误区在于,当事人过于在意取证的法律意义,以为取得了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或者是“通奸”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自己一定能处于主动,法院就一定能予以判离,或在财产上就能有实质的多分。实际上,这些愿望虽然是美好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单从法律角度来讲,却很难得成为现实。 因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一定要处理协调当事人的期望值,要耐心向当事人解释调查收集以上证据的法律作用及非法律作用,以求当事人的理解,以纠正当事人的思想误区。婚外情证据对离婚纠纷的影响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外情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