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是丧失配偶继承权的理由吗
《继承法》中没有明确将重婚行为确定为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但依据《继承法》的整体立法精神和公序良俗的基本法律原则,重婚行为应当成为配偶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之一。其理由如下:
1、重婚行为破坏了配偶继承权产生的身份基础—合法的婚姻关系。法定继承权的产生总是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这里的亲属包括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它泛指由血缘、婚姻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配偶继承权的依据就是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配偶身份。而一夫一妻的制度和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正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和基础。毫无疑问,重婚行为违背了配偶身份所包含的实质内容,是对婚姻关系基础最严重的破坏。因此,当夫妻一方存在这一行为,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继承权理应受到限制甚至剥夺。
2、将重婚行为作为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符合《继承法》的立法意图和道德背景。继承法属于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它必须以社会普遍认知的家庭伦理道德为其立法的背景标准和普通原则。因此,即使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有以普遍的伦理道德为原则来处理继承案件的先例。
二、继承权丧失事由有哪些
继承权的丧失,是客观意义上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相对丧失得因被继承人的宽恕最终不丧失。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为: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理解时应注意:
(1)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
(2)过失行为或意外事件导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不丧失继承权;
(3)不以剥夺生命为目的的故意伤害行为等,不丧失继承权;
(4)只丧失对被害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不丧失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理解时应注意:
(1)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目的是争夺遗产,如为其他目的或动机,不丧失继承权;
(2)杀害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不丧失继承权。
3、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理解时应注意:
(1)被遗弃的须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2)继承人须有尽扶养义务的能力;
(3)虐待被继承人须具备情节严重,才丧失继承权。司法实践中,一般从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来认定情节是否严重。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理解时应注意:
(1)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须是法定继承人实施,如果是非法定继承人实施的,则不能剥夺其继承权;
(2)须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情节严重。
网友咨询:养子,养女有继承权吗?
我爸爸有我一个亲生儿子,又有一个养子,请问养子有继承权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收养关系成立,与你有同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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