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作为一种身份性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当未成年人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其父母即监护人是否可以放弃监护权呢?
一、监护人能否放弃监护权
此问题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放弃监护权。其依据正是《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即各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地位是平等的,在包括子女父母在内的监护人放弃监护权利时,其他法定监护人理应担任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此观点的错误在于,由父母以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监护权的前提是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而非其自身主观意愿的放弃监护。此外,我国法律常常将监护和抚养相混淆,这两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是迥然不同的。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归一方抚养,但夫妻双方在法律上仍是该子女的监护人,若夫妻一方出现第16条无法继续监护的情形,则理应由另一方抚养子女而无需也不应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抚养。
第二种观点是父母作为监护人不可以放弃监护权。目前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大多持此种观点。其依据是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的监护人,其监护资格从未成年人出生之时起当然取得,不必经任何程序。即监护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由于监护人承担着保护和监督被监护人的义务,为完成该项义务,法律也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基于监护权的特殊性质,使得监护人不能因其单方意思表示任意抛弃、转让监护权。如有这样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对于监护的选择需要法院按照监护人顺序择优选择,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的规定:“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本规定也从侧面反映了除法定事由外,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不得放弃监护权。
第三种观点是如果法定监护人中有人自愿担任监护人,则父母可以放弃监护权。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监护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依权利可以让与的理论,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让与监护权,且对被监护人成长无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便可让与监护权。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法院依据此观点进行判决的先例。基于此,我们认为应当坚持第二种观点,有条件的适用第三种观点。即在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被监护人的利益,除自愿担任监护权的人的自身条件特别优于被监护人的父或母外,不准许被监护人的父或母放弃监护权。严格按照法定顺序,确定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人担任监护人。
网友咨询一:儿子的监护权放弃
想请教有经验的专家,当我选择放弃儿子的监护权(放弃共同监护权),那我还需要去负担儿子的赡养费或抚养费之类的吗??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太长,简单说就是,跟老婆吵架后,他就趁着我去上班的时间,把儿子带回娘家,虽然没有不准我去探视儿子,但是我一去她家,他们家的人都会一直盯着我看,甚至连抱儿子都要经过我岳父丈母娘同意,然后我老婆说要跟我提离婚,儿子他也要,既然儿子也看不太到,所以我推算放弃监护权,所以这样能不用负担赡养费用吗??送上宝贵的,感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您好如果你也有离婚意愿当然可以用协商方式处理因为本案看起来对方并无任何离婚的理由推官司也不会赢所以你可以交换条件你签离婚协议书的条件就是对方要免除你的抚养义务然后你同意由对方单独监护这样就可以达到你的目标
网友咨询二:监护权的放弃
父母都放弃监护人,爷爷可以监护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您好,不可以。父母的监护权不能放弃。
网友咨询三:法定监护人可以放弃监护吗
法定监护中顺序在前的监护人可以放弃监护权,让给下一顺序的人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1.法定监护人不能随意放弃,如果放弃一定有理由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二、父母的监护权会被撤销吗?
无案例不说话,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看这个问题:
在此案中,福建省仙游县法院裁定剥夺了一位母亲对亲生儿子的监护人资格,将孩子从家暴阴影中解救出来,也让尘封27年之久的监护权撤销制度得以重见天日。
“福建的这个案例激活了《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为监护权转移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探水经验。”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说。
监护权撤销制度自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施行即已确立,并在2006年12月29日写入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而司法实践才刚刚开始。上述案例为福建省首例,也是目前国内公开资料中的唯一一例。
南方周末记者获悉,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门起草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意见》,最快有望在年内通过。
屡教不改的暴力母亲
2014年7月4日上午,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法院的一个特别法庭内,仙民特字第01号诞生。
作为原告,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委会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林丽某对其儿子小龙的监护人资格,将之移交给村委会。
村民林丽某2003年在外地怀孕后回到家乡,次年7月3日生下私生子小龙。榜头镇是当地的经济重镇,以加工红木家具和生产佛珠闻名,但林家一直在贫困中挣扎。多年来,母子二人一直生活在垃圾满屋的一处土房子内。林丽某早出晚归,几乎对小龙不管不问,致使儿子常常挨饿,午饭全靠邻居施舍。
现在小龙已满十岁,连十以内的加减法还不会。近五年来,林丽某还经常用火钳鞭打小龙,用剪刀剪伤孩子的耳朵,甚至用菜刀多次割伤孩子后背。
2013年8月中旬,小龙的遭遇被当地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团市委领导的重视。“团市委书记(郑松青)就是我们镇出去的。”梧店村支书林国荣说。
很快,团市委主管的青少年阳光服务中心主任许如金和三级团委工作人员以及妇联、派出所等与当地记者一起探访了小龙,为林丽某捐款一万元。
如同大多数处理虐童事件的方法,团委、妇联、派出所等各部门展开教育攻势,他们告诉林丽某,她的行为涉嫌违法。林丽某则撒谎说,是邻居打的,“哪个母亲会这样打自己的孩子呢?”
劝说不成就软硬兼施。在各方的协调下,榜头镇为林丽某母子解决了户口和低保,并吓唬她说,如果再打孩子,就取消低保。
“后来她还是打,打了以后自己还告诉媒体,别人又来捐款。”村支书林国荣无奈地说。不少村民也多有反映,林丽某殴打孩子,屡教不改。
2014年初,在当地团委、公安、妇联、村委会、学校等各方见证下,林丽某保证不再打孩子,并签字画押。妇联又给林丽某送了一笔慰问金。
然而,保证只是空话。5月29日夜,林丽某顽疾复发,再次殴打小龙致其惨叫连连。邻居报了警,榜头镇派出所民警出警,将林丽某羁押,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小龙被临时送往莆田市救助站,由团市委安排志愿者轮流看护。
林丽某的哥哥告诉许如金:“要赶紧把林丽某抓起来,不然孩子会没命的。”
律师出身的许如金觉得不能再忍了。她考虑过以虐待罪控告林丽某。虐待属于自诉案件,小龙作为未成年人,提出告诉几乎不可能,由其监护人——打骂他的母亲来提起,更是悖论。“而且材料也不完善,法庭也拒绝了。”
在实践中,虐待罪的适用也不普遍。只有当致使被害人重伤甚至死亡时,司法机关才主动介入。姚建龙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英国等国家,儿童的伤害鉴定标准与成年人是不一样的,而国内对于伤情的鉴定是按照成年人标准来设的。“你把孩子打得伤痕累累,可能最多就是轻微伤,拘留几天得了。”
2013年5月,贵州金沙县一名女童被父亲杨世某施以开水烫头、鱼线缝嘴、跪碎玻璃、针扎手指等“酷刑”。杨世某后来以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六个月。
许如金转而想到另一条路子——申请撤销林丽某的监护人资格。“法律既然有规定,为什么不可以用呢?”
而现实不是简单的“依法处理”就行。那时许如金并没意识到,这将是福建乃至全国首例由第三方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即使是处理过无数家事纠纷的法官,也将第一次直接面对这一制度。怎么启动,完全无例可循。
判决后的处置都安排好了
6月13日,林丽某的拘留期限还有两天结束。许如金带上文书,从莆田市驱车去仙游县法院,准备立案。
许如金摊开条文,与法官一起研究。她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法官很为难,“因为此前没有这个先例”。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少年庭副庭长钱晓峰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曾经在内网查找上海剥夺监护权的判决书,没有找到。
关于撤销监护权,民法通则只简单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而未成年保护法也只增加规定了起诉的条件,即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谁起诉?
许如金说,他们努力游说小龙的亲属,但都不愿意管。她建议,由村委会起诉。
他们跟村委会保证说,打官司的事情,村里不必操心。村支书林国荣说,村委会对法律不熟悉,村委会主任郭清发在委托书上盖章,赋予许如金特别代理权,全权负责此事。
更关键的是,法院能不能受理?
“我们法院不是没有碰到过可以撤销监护权的案子,是我们不敢。”钱晓峰说,“撤销父母的监护权以后,孩子送到哪里呢?”
许如金早已想好:将孩子交由村委会监护。
团市委跟村委会表示,村委会是监护人,但市里会代管,他们不必担心。
或许是因为有了这样的周全安排,案子很快得到受理。不过,仙游县法院婉拒了采访。
孩子的不幸遭遇,也打动了法官。承办此案的是仙游县法院少年庭副庭长陈建红,有着近30年的审判经历。据福建法院网报道,当她第一次见到小龙,眼前这个瘦小黝黑、伤痕累累的孩子撞击着她心底最柔软的地方,眼泪瞬间落下。这位细心的“法官妈妈”还发现7月3日是小龙的生日,她专门与有关部门一起,给孩子过了人生中的第一次生日。
7月4日上午九时,仙游县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开庭审理此案。村委会委托的两名代理人是莆田团市委阳光服务中心主任许如金和仙游团县委书记杨国石。
林丽某没有请律师,她感谢政府,当庭表示希望政府代管,待小龙十八岁后再自行选择。开庭前,法官询问了小龙的意愿,小龙表示不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
许如金原本足足准备了八组证据材料。这下,她松了一口气。“当时,如果林丽某拒绝,我还真不知道法庭会怎么开下去。”
上午十一时许,法官当庭宣判,撤销林丽某的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梧店村村委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法院和我们都没有经验,倍感压力,”许如金说,“好在法院最后同意立案,还判了。”
法槌为何总是不敢敲下
仙民特字第01号生效后,梧店村委会成了小龙的法定监护人,但是无力照顾。“市里现在帮我们代管,条件好,我们也希望这样。”林国荣说。
作为有母亲的孩子,小龙不符合民政部门收养的条件。于是,中国特色的处置办法再次登场。在此案审判期间,在莆田市有关领导协调下,救助站延长了小龙的居留时间。
“孩子很幸运。没有相关法规来支撑。都是领导在协调,我们愿意,领导支持。”许如金说。
目前,小龙被“协调”安置在民政部门主管的儿童村里。“也是属于临时性的,还有一些手续问题需要解决。”许如金仍担心,后期的安置问题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但法律也没有细化规定。“若根本性的问题没解决,那法院的判决对案件实质作用有多大,值得商榷。”
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父母虐待子女的恶性案件,基本上都是以政府救助、社会捐款的方式收场。此前,从无经第三方起诉、法院判决撤销监护权、交由民政部门托底的案例。
“虽然民法通则规定民政部门是托底部门,但是现实中民政部门的具体职责与法律无法衔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少年庭副庭长钱晓峰说,中国现行的儿童福利制度是“补缺型”的制度,福利院往往只接受孤儿或者找不到父母的弃儿。
姚建龙一直认为,没有保障就没有干预。“如果不能给孩子更好的生活,善良动机下的干预可能造成更加悲剧性的结果。”
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前几年,江苏有一个类似案例,也是监护人本人同意放弃监护权,然后借用诉讼的方式转移了监护权。“不过,我从事未成年人法研究十余年,还没有看到第三例类似案件,更不用说真正意义上的强制剥夺监护权的先例。”
政府不管,法槌就很难敲下去。
“这个案例出来以后,我想北京和上海都会有点遗憾。我们已经有案件进入程序了,但是还没有判下来,这样的案例在福建首先产生了。”钱晓峰说。
他所在的上海长宁法院最近受理了一起监护权转移案例,正处于公告程序中。“因为母亲下落不明,我们先要登报寻找母亲,大约两个月。”
近几年,一些地方也在进行转移监护权的试点。2013年底,一名吸毒女子与深圳市福利院签署转移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协议,将一岁的孩子交给了福利院。这种自愿委托监护的方式,与福建判例中由第三方起诉、经法院判决强制转移监护权明显不同。
国家是最终监护人
尽管事情看来算是暂时圆满落幕了,但作为一名职业律师,许如金也有反思。
“从一开始介入时,我们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一个孩子受虐多年没人管,媒体一报道,社会哗然,共青团、妇联、镇政府、服务中心等单位联合出动,大家的出发点是好,但我们的联合有法律依据吗?”
这样的疑虑可以打消了。在判决二十天后,仙民特字第01号案例就被最高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向全国发布。这意味着,该案经验不仅受到肯定,还将成为法院处理该类案件的倡导方向。
不过,在法官和学者看来,福建判例能否复制,尚待制度的完善。
“这个条文(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看上去很美。但标准和程序还没有完善。”姚建龙说,“比如什么叫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什么叫屡教不改,谁来干预,谁来调查,判决后如何安置,等等。至于起诉主体是‘有关人员’、‘有关单位’,究竟是谁?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往往是‘有关’就是没有。”
钱晓峰表达了另外一种担忧:“我们的法律,要么不管,要么就撤销,缺少‘中止’这个过渡程序。撤销监护权对一个家庭影响很大,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非常慎重。”
南方周末记者获悉,2014年初,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联合起草了一份《关于开展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年内有望通过。
仙民特字第01号的诞生,可谓恰逢其时。“征求意见过程中,出现了莆田这个案例,非常有意义。”姚建龙说。
南方周末记者获得了这份征求意见稿的较早版本,其中几项关键要件与福建判例相互映照,如报告(邻居报警)、干预调查(警方)、临时安置(救助站)、起诉主体(村委会)、审判等各个环节。
关于有权提起诉讼的“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意见认为,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检察院都有资格。检察院在办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时,认为符合撤销监护权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起诉的,应当代表未成年人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对妇联、团委等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尚处于商榷中。
意见稿明确了撤销监护权的标准,具体列举了五种情形,包括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置之不管、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令未成年人乞讨流浪、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等。还规定了三种不得申请恢复监护权的情形:性侵、虐待遗弃六个月以上或暴力伤害造成重伤以上后果的,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判五年以上的。
在撤销原监护人后,谁来接手?意见优先认为应指定给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负责兜底的,则是民政部门所属的儿童福利院。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意见稿在征求意见和修改过程中,后又更名为《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意见》。除了司法保护措施,意见稿还规定了行政保护措施。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报警后,应当出警处置。除了诉讼以外,法院可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许如金有些担心政府介入太多可能会侵犯私权,姚建龙则认为,在儿童保护领域遵循的是“国家亲权原则”,强调在父母不能或者不宜担任监护人时,政府有权力也有责任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及时介入干预,包括接管监护权。
“国家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这是国际准则。而我们的做法通常是批评父母。政府做得不是过多,而是太少。”姚建龙再次提起南京女童饿死事件。“有关部门早已经对女童的困境与危险状态明知,但眼睁睁地看着两位女童活活饿死家中。在需要国家及时介入避免悲剧发生的时候,国家保持了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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