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苏某某于1987年3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二人未领取结婚证,于1993年3月1日生育一子。1998年9月,李某某离家出走,并与查某相识。2000年2月29日,李某某借用朱某某的身份证明,与查某登记结婚,婚姻登记记录中当事人的姓名为“朱某某”、“查某”。李某某与查某取得该结婚证后即同居生活,于2002年3月19日生育一子小査。2007年8月,李某某与查某争吵后,返回苏某某处与其重新生活。查某得知后,起诉李某某离婚,并提出李某某构成重婚。
【法律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1、重婚;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本文重点解析第一种情形,即重婚。
民法上,重婚包括事实重婚和法律重婚两种概念。重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即先法律婚后事实婚。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5、没有配偶,而与已婚者以夫妻关系同居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重婚的法律后果有:1、后一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宣告无效。2、合法婚姻当事人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3、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本案观点】
在本案中,李某某与苏某某之间虽然未领取结婚证,但二人于1987年3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时间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且二人同居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属事实婚姻关系。然而,李某某在未与苏某某离婚的情况下,借用他人(朱某某)的身份证与查某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婚,故原被告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原被告之间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以共同共有原则来分割处理。双方所生的儿子小査,属于非婚生子,但与婚生子有同样的权利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的婚姻被宣告无效而改变。
小编结语:根据上文可知,重婚的法律后果有后一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宣告无效。合法婚姻当事人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避免无效婚姻给家庭带来的伤害。婚姻无效情形之重婚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重婚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