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财产分割协议要注意什么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能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说这种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力,除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不能对抗第三人。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不能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二、协议赠与房产后悔了怎么办
房产赠与方约定后反悔了怎么办?对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对夫妻间房产赠与的撤销作出了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愿意将己方所有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与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处理。”即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己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在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允许反悔。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撤销的规定,如果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即使赠与反悔,也不能撤销赠与,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判令对方继续履行。
网友咨询:婚姻期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已离异两年,现在妻子突然提出要分配丈夫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金.言称这是离异前的共同财产,丈夫可以拒绝吗? 若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不购房也未到退休年龄,如何支取这笔钱?
婚姻帮律师解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上述规定明确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确属共同财产。起诉主张分割是依法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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