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张某(男)认识赵某(女),与赵某交往同居后回赵某老家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并一直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生有一子。期间,赵某多次催促张某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赵某起了疑心,经调查才发现张某早已与他人在国外登记结婚。在此情况下,赵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二、律师解答
(一)怎么认定男方是否构成重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重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不另行展开):
1.与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2.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结婚却以夫妻名义同居;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
男方赵某在本案中属于第二种情形,依法已经构成重婚。
(二)男方构成重婚的,女方应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刑法》都明确禁止重婚行为,并对重婚者给予制裁,以及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1.在刑事上,女方可以控告男方犯重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由此可见,本案中,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也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通过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途径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2.在民事上,女方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女方可以根据此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解除两者之间的婚姻关系。
3.在民事上,女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放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女方可以根据此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4.在民事上,同居析产时人民法院将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女方可以根据此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本案张某和赵某不是夫妻关系,离婚无从谈起,赵某也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张某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可以依《婚姻法》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并且处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时,法院将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小编结语:虽然赵某可以通过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惩罚张某,但是这件事情对赵某造成的情感伤害却难以弥补。对于重婚中同居关系的受害方,法无明文规定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仅限于赔偿实际造成的物质损失,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赵某应该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结婚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对方的婚姻状况,并且一定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只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最充分的保护。男方重婚女方应该怎么办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重婚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