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宜宾市翠屏区的李毅,今年26岁。初中毕业后他到云南务工,在那里认识了同在昭通务工的同村女孩王霞,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很快生活在了一起。2007年底,李毅与王霞非婚生育一女,两人感情比较稳定。2009年底,李毅与王霞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
在一起的时间长了,两人的矛盾越来越多,经常吵架。后来,李毅离开了云南,到其他地方务工。
离开云南,李毅到了四川省雅安市务工,在那里,李毅经人介绍,认识了赵芳。经过接触,李毅觉得赵芳温柔体贴,就有了和她在一起的想法。不知情的赵芳也认为李毅人不错。很快,两人坠入爱河,一起生活。两人在雅安市民政局办了结婚证,同年11月底,赵芳生下一子。
2011年7月,李毅回到宜宾,办理与王霞的离婚手续。经过查询,王霞发现李毅重婚,生气的她于7月下旬到公安机关举报李毅。
审理结果:男子被判重婚罪,获刑8个月
近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对李毅重婚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李毅违反婚姻法规定,明知自己有配偶,还与他人登记结婚,已构成了重婚罪。
李毅的辩护人介绍,由于当时昭通市结婚登记没有联网,让李毅第二次登记结婚得逞。
最后,李毅因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审理期间,李毅已与赵芳解除婚姻,孩子由李毅抚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知识介绍:重婚罪的认定方法
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重婚罪的认定条件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重婚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