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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债务如何承担?夫妻一方不还共同债务怎么办?

核心提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那么,无效婚姻的债务如何承担?夫妻一方不还共同债务怎么办?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无效婚姻的债务如何承担

关于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对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

2、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来源于双方的共同劳动所得、所承担的债务用于共同的生产、生活,则由双方共同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

此外,对于因重婚造成婚姻无效的情况,在分割财产时婚姻法作了明确规定: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即在解除因重婚造成的无效婚姻时,凡属于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分割给第三者。

二、夫妻一方不还共同债务怎么办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

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样,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首先要明确的是,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时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使是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果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是否就意味着没有分到债务的这一方就可以不还钱了呢?其实不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同时,为了保障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效力,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生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2、特殊情形下债务性质的认定。

个人婚前债务,一般认为,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的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现实生活中,夫妻对外举债往往是以一个人的名义进行的,那么这部分债务该如何认定呢?现在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配偶另一方不论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用于家庭,另一方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一方赌博所欠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承担和解决,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者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都属于个人债务。因为此时夫妻双方无举债的共同意思,对于另一方当事人而言也未从这一债务中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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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xxx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明确了偿还的责任――应当共同偿还;偿还的方式――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用各自所有的财产清偿,各自应清偿的数额应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清偿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讨。 二、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三、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四、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的原则。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无效婚姻的债务如何承担?夫妻一方不还共同债务怎么办?”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个人婚前债务,一般认为,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的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关于离婚债务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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