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行为与重婚罪的界线。但我认为重婚是严重触犯我国刑律,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首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包括了有配偶的人虽未经与他人,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可见,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二、认定重婚罪的注意事项
男女青年已进行了结婚登记,虽由于某种原因未在一起同居生活,其合法夫妻身份也已成立。这时双方或一方若未依法解除婚姻关系,而又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属于重婚行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在案件审理期间或者上诉期间,当事人就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也是重婚行为,应以重婚罪论处。
处理重婚案件时,同时还要结合我国的历史情况和案件的具体情节,予以综合考虑,分别对待。
对于基于一贯玩弄异性、腐化堕落、喜新厌旧等封建思想而重婚的,采用伪造证件、欺骗组织、欺骗异性等恶劣手段重婚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应当坚决依法严惩。对于因一方长期外出不归,家中生活确有困难或者一方失去性行为能力,或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时又离婚不成,而与他人重婚的,我们认为应以重婚论处,但同时应当从宽处理。对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因自然灾害,生活难以维持,被迫外流,为谋生而与他人重婚的;确实受到严重虐待被迫逃往外地而重婚的,一般应当解除其重婚关系,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重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认定为无罪。对于因反抗包办,买卖婚姻而外逃,在包办的婚姻解除前,又与他人重婚的,因其本人并未承认前一个婚姻的存在,也就是说,前一个“婚姻”是他人强加给自己的,从人权的角度说,自己没有认可前一婚姻的义务。因此一般应依法解除其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维持其自愿的婚姻关系,未登记的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网友咨询:重婚罪的司法解释
生活中犯重婚罪怎么办?重婚罪应怎么理解?
婚姻帮律师解答:
通过刑法司法解释明确重婚罪的客观要件
1、同时,针对刑法中关于重婚罪客观方面规定不够明确的缺点,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修改现行《刑法》,在其中对“配偶”和“婚姻”等争议大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要求在短时间内对现行《刑法》做修改是不大可能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因为刑事法律是很严肃的,随便修改会在某种程度上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并且,即使现在能够对《刑法》进行修改,要在其中对“配偶”和“婚姻”等概念进行十分详尽、细致的规定也是很难的,毕竟立法是十分讲求简洁性的,不可能对一个或几个概念作冗长的解释。因此,在现阶段,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废除现行的有关司法解释,“配偶”和“婚姻”以及事实重婚等概念作一个新的明确、细致的解释。如可以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婚姻是指以结成夫妻关系,并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一男一女合意的结合”,“配偶是指男人之妻或女人之夫,包括事实婚姻关系中的丈夫和妻子”。有了这样明确的规定后,人们就不会再对上面的那些概念进行随意的理解,自然也就会减少或不会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2、被群众公认为是夫妻:这里的群众范围应该是有所限定的,一般是指当事人居住地周围的邻居或与当事人共同工作的同事,而不应该将这里的群众范围任意扩大到那些仅是认识当事人的人。另外,群众公认当事人是夫妻应当是有根据的认定当事人是夫妻,而不能是想当然的.群众认定的根据可以是当事人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当事人有共同生育的子女等等。当然,要求群众对当事人是否是夫妻关系的认定有一定的根据,并不是说当事人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群众就不能认定当事人是夫妻关系。即使当事人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群众也可以根据其他的特征来判断当事人是不是夫妻关系,例如,当事人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经常出席只有夫妻关系的人才出席的公众活动,当事人在共同购买或租赁的房屋或其他大型共同财产的合同书上的签字等等,都可以作为群众对当事人是夫妻关系予以认定的根据。
3、同居时间的长短: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应以持续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段为必要,如果当事人只是短期的以夫妻名义同居,二人并没有打算长期维持这种婚姻关系,比如说二人只在一起连续生活了短短的几个月,或者是断断续续地在一起生活了不足一年的时间,则不宜以事实重婚对当事人予以认定,否则有定罪扩大化的嫌疑。可以认定为事实重婚的当事人其同居的时间一般应以持续一年以上作为认定的标准为宜。
4、注意采用各种形式的证据:在事实重婚认定的过程中,难就难在如何认定当事人是否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对于这个问题的认定,在实务中应注意运用各种各样的证据形式,比如当事人在购房、租房、安装电话、网络等事项时所填写的一些表格中记载的二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之间如果有生育的话,婴儿出生时的手术通知书上的签名,婴儿出生证上的父母栏的记载等等诸如此类的证据,都可以也应该成为在对当事人是否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认定过程中予以重视的证据形式。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重婚罪和一般重婚行为怎么区分及认定重婚罪注意什么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重婚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