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李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合通过法院调解协议离婚。李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一处房屋(以下称作“该房屋”),产权人为李某、张某与其子(已成年)共同共有,离婚后未作分割。
离婚后儿子与李某共同生活在李某母亲家中,张某独自居住在该房屋中。现李某与其子认为该房屋是其三人共同共有,不应该让张某独自一人居住,便考虑出售该套房屋,那么要怎样才能出售该房屋?
【法律依据】
本案中“该房屋”的产权人为李某、张某与其子共同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另,倘若本案中“该房屋”明确约定为三人按份共有,则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婚姻帮观点】
本案中李某与其子出售该房屋必须得到张某的同意,否则无法出售该套房屋。
另外,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尚未对该房屋作分割,如李某与其子想处分该房屋,可以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根据上述《婚姻法解释》第20条处理。
(一)如张某主张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则由评估机构根据市价对房屋作出评估,张某应给予李某与其子经济补偿;
(二)如张某不主张该房屋所有权的,可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拍卖,就拍卖所得款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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