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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婚前买房婚后加名房产归谁所有?

核心提示: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另有约定除外."婚前一方已经支付全部房款购买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前买房婚后加名房产归谁所有?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婚姻情感及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客服电话:4006-520-255。

【案情简介】

阿珍与阿军于2007年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2014年12月24日阿军向梅江区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在庭审中,阿珍同意离婚,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

据阿军说,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迁,阿军用征地拆迁补偿款于2005年6月购买的。婚后,阿珍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离婚。阿军为了息事宁人,维护一个来之不易组建起来的家庭,违心与阿珍到住建局办理了加名手续。阿军认为,在2010年9月房产证登记增加阿珍名字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行为。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阿军还提供了住建局存档的权属人为“阿军”个人的房产证和添加阿珍签名的申请书。

对此说法,阿珍却有不同意见。她表示与阿军结婚后,全心全意照顾家庭,还做工帮补家用,并帮阿军归还了其个人债务,所以是阿军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准予原告阿军与被告阿珍离婚,住房归原告阿军所有,并由原告阿军支付房屋价值折款21.5万元给被告阿珍的一审判决。

判决后,阿军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不动产物权变更依法登记,有法律效力。

二审经办法官表示,在该案中,虽然该套房在双方结婚前的产权登记为阿军个人所有,但在结婚后双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套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为阿军、阿珍共同拥有。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阿军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

网友咨询: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属于共同财产吗?

我在婚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加上了我老婆名字,现在我老婆要求和我离婚,我想问下,现在这套商品房,离婚会怎么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前购买的商品房依法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后加上了你老婆名字,视为你对你老婆的赠与,该商品房依法由你和你老婆共同共有,如果一旦离婚,你老婆可以分得她应得的那一部分。

【相关知识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小编结语:公民对个人财产权具有处分权,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将一方拥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变更房屋登记,在房产证上加署配偶的名字,就是一种常见的赠与方式.夫妻双方应携带相关证件,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双方没有对方凡物的份额做出特别的约定,而只是简单地加上另一方之名,则应认定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各拥有50%的产权,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建议双方将各自拥有的房产份额在房产证上注明.关于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的问题就介绍到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婚姻情感及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客服电话:4006-520-255。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婚前房产  房产加名  房产纠纷  婚前财产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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