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上来说,家庭暴力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与发生在两个不具有身份关的人之间的侵权行为一样,都是对于对方的一种伤害行为。但是考虑到,这种伤害行为是发生在具有夫妻关系的两者之间,故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的认定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暴力至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具有伤害行为。伤害行为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了侵犯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在客观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强奸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还应该包括间接家庭暴力行为,即雇用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也可以是消极的作为,如使受害人挨冻、受饿、不准进门、有病不给治疗等。
(二)达到一定的程度。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夫妻之间,为了避免家庭暴力概念过于宽泛的使用,导致社会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同时也为了区别家庭暴力与一般的夫妻争吵,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般需要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但“一定的伤害后果”如何理解?应达到什么样的伤害后果才能认定是家庭暴力呢?在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从实践经验来看,一班需要证明家庭暴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一是程度上要至少达到轻微伤;二是时间上具有延续性。
(三)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家庭暴力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若双方发生争执,丈夫一时失手将妻子打伤或者在双方推搡中,一方不慎摔倒致伤,此时由于加害方是出于过失的心理,不应认定为是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类型与实践中的认定
广义的家庭暴力的类型有很多,概括起来看可以包括以下几种:
(一)身体暴力。狭义的家庭暴力就是指的身体暴力,在我国《婚姻法》中所表述的家庭暴力所主要针对的对象就是身体暴力。这也是我国家庭暴力中最主要最普遍的表现形式。身体暴力常常给人造成非常直接的伤害结果,是对受害方的人身权的严重侵犯,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由于身体暴力可能上升到触犯刑法的程度,而刑法又是人们道德规范的底线,所以身体暴力对于夫妻感情所带来的伤害是无法挽回的。
(二)精神暴力。精神暴力指的是双方并不发生肢体上的冲突,而是由加害者通过恐吓、控制、辱骂等方式摧残受害者的精神,使其精神处于长期巨大压力之下。关于精神暴力,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之前并不受到社会的重视,进入21世纪之后,由于妇女逐步追求独立的人格,精神暴力才开始越来越受到广泛的重视。一般来说,在实践中精神暴力也可以构成家庭暴力,《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就明确规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将精神损害与身体损害并列作为构成家庭暴力的一种。但是,由于精神损害发生于受害者的内心,除了一部分造成抑郁症等心理疾病外大多的损害结果往往呈现出一种心情的郁结。对于这样的情况,实践中,法院由于无法通过受害者的举证,从而难以认定其受到损害,也难以认定家庭暴力的发生。
(三)性暴力。性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之一。性暴力是指配偶一方违背配偶另一方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长期以来,性暴力一直是司法的盲区,立法者常常出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考虑,而不对该问题加以规制。近几年来,该问题开始逐步被人们所关注,包括争论不断的“婚内强奸”等问题都逐渐地被法律界所重视。但是,由于性暴力的特殊性,一般只发生在夫妻双方之间,而没有第三人在场,从而导致性暴力的取证极其困难。一般情况下,除非性暴力造成一方身体上的伤害,否则很难成为法院进行裁判的依据。
(四)冷暴力。冷暴力是一个现在颇为流行的词语,夫妻间的冷暴力指的是夫妻之间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家务等行为。冷暴力作为一个较新的现象,法律上并没有将冷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家庭“冷暴力”不同于肢体暴力,取证难,界定难,定性更难,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没有有章可循的维权流程,妇联等机关只能以协调为主。
网友咨询:家庭暴力的标准是什么?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女方要求精神损失赔偿,应该是什么标准?
婚姻帮律师解答:
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要达到“严重”的法院才会支持。 专属女方的生活物品归女方个人所在,陪嫁可以要回。
小编结语:家,是身心疲惫时休息的场所;家,是心灵温馨的避风港。然而,家庭中出现了家庭暴力,温馨的港湾就会变成痛苦的“炼狱”。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搜集证据,然后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如何认定法律规定中的家庭暴力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