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其对象是发生在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其中妇女和儿童是主要受害者。其方式主要有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在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在丈夫对妻子的身体攻击行为、语言威胁、诽谤、辱骂行为和强迫发生性行为等。
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没有伤害后果,无法认定有家庭暴力存在。二、视情节为标准,如果有多次故意殴打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三、只要实施了足以伤害对方的行为,就应当认定属于家庭暴力。四、综合行为的主、客观等全部因素予以认定。其中以第四种意见为主,首先伤害行为要具有长期和持续性、其次造成了一定身体和精神伤害后果。这与普通大众的标准有一定的差别。很多人认为,所有打骂都应该是家庭暴力,但这与法律规定不符。在家庭生活中,从道德角度看,一般的打骂是错误的,会影响夫妻间的感情,但如果没有造成伤害后果、未达到一定的程度,便不会认定构成家庭暴力。
二、认定家庭暴力成立后,法院如何处理?
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中,如果当事人提出被告有殴打等伤害原告人身安全的行为,人民法院通常在与被告的谈话时会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 要求被告在案件审理期间不要再与原告发生新的纠纷,以确保原告的人身安全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存在家庭暴力,则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被告发出“人身保护令”,确保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在全国倡导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2010年7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陕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在全省法院展开“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人身保护令,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等法律规定,通过民事裁定的形式作出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继承纠纷案件和人格权纠纷案件等三大类案件中,认为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明显倾向,可以在诉前或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明显倾向的,通过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禁止跟踪或骚扰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搬出共同住处,或禁止进入申请人住所;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等”。 “人身保护令”不但可以在案件审理中提出,也可以在诉前申请。笔者所在的法院作为首批试点法院,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也陆续作出多份“人身保护令”裁定,其效果较为明显。
二是在离婚案件裁判时,充分保护护受害者的正当权益。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刑法》中,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罪名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等。故在案件审理中如果受害者因家庭暴力所受到的伤害较为严重,达到犯罪的程度,人民法院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处理;如果伤情符合自诉案件受理范围,则会告知受害者有权提起自诉,以追究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在离婚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根据原告请求判决经济赔偿,以及在财产分割时适当予以照顾。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受害者提出的精神损害,一般因其不能提交相关受到精神损害后果的相关证据而很难得到支持。
网友咨询:家庭暴力想离婚财产怎么办?
没有结婚证在一起14年,常常家庭暴力想分开,可是修房在娘家借的钱他不还我该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属于夫妻关系,无需离婚;关于借钱一事,可尽量收集证据,若协商不成,可依法起诉要求归还。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生活中发生家庭暴力可以进行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暴力从法律规定上如何界定及认定家庭暴力成立后法院如何处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