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日益成为司法实践难点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债务如同夫妻财产一样非常复杂,债务性质、负债原因、表现形式、举债责任多种多样,尤其是生产经营、市场交易等非共同生活的债务不断增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相对应,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对夫妻双方、债权人均关系甚巨。
一、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几个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偿还。
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网友咨询一: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借款离婚时属于共同债务吗
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借款离婚时属于共同债务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如果用于家庭经营或共同生活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网友咨询二:个人消费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您好。我夫妻两人目前正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他已经两年未回过家。法院调解,他应该付给我一部分补偿款。但他总找各种理由说钱不够。今日,他来电话说要向银行进行个人消费贷款30万,用于支付我赔偿款。并给发来短信承诺,说该笔贷款与我没有任何连带责任,都是他个人贷款。而银行给他放贷前,可能也不会联系和我确认。请问,若他到期未给银行还款,这个会算作夫妻共同债务吗?他给我些的这个短信承诺,是否能够认定这个是他个人贷款,跟我无关?
婚姻帮律师解答:
您好,银行可能向您主张,您可以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为由进行抗辩,短信可以作为你们之间有关债务分割的证据使用。
二、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案例:
王某(男)与李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后登记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与其情妇田某串通制造虚假债务,其债务并未用于共同生活。现田某将王某与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审理期间,原告田某称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某承认借款属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李某则称,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田某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田某个人偿还。
婚姻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此规定,若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需证明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或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权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借的债务不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话,该笔债务也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无需债权人去举证证明;如果夫妻中的非举债方否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由该方承担举证责任。这种规定一味强调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不管其是善意还是恶意,违背了法律应有的公平和正义。
在上诉案例中,夫妻中的举债方即王某与第三人串通制造虚假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其举借的债务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却要由非举债方即李某来偿还,这就使得夫妻中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地维护。因此,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相悖,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所以该案例应该使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持已生效的债务纠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则主张该债务系伪造或者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如果简单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导致一些当事人恶意伪造债务,使婚姻充满风险。
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即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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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更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