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近年来,彩礼作为一种普遍的习俗,已经成为整个婚姻构成中的重要一环。随着彩礼的数额越来越大,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因离婚索要之前给付彩礼的案件频见于报端。那么,离婚后,彩礼到底该不该退?面对高额彩礼我们又该怎么做?本期以案说法,记者根据两个案例分别采访了主审法官,就如何合法索要彩礼,怎样返还彩礼才算合理予以解答。(文中涉及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例一:
秦安县的喜林和芳娣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14年2月14日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随后两人在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经过新婚短暂的甜蜜,二人开始时常为琐事争吵不休,一年之后,芳娣回到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4月,喜林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双方不准离婚。然而判决之后,双方的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继续分居生活。今年2月,喜林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与芳娣离婚,并要求芳娣返还彩礼及财物67700元。
秦安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当初订婚时,喜林共计给芳娣各种彩礼68000元。3月10日,办案法官主持进行了调解,在当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和双方亲属的帮助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鉴于喜林和芳娣感情已经破裂,二人协议离婚,由芳娣返还喜林彩礼2万元。
【法理解说】:
秦安县法院民一庭法官张云辉:
本案中的疑难点在于彩礼是否应予返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原、被告办理了结婚证并已经共同生活,原告亦未举出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据。
近几年我国农村彩礼普遍偏高,对于结婚时间不长,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成为法院裁判的难题。对于办理结婚证并共同生活时间不长的离婚纠纷中,若判决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判决不返还彩礼可能得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中鉴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不久,原告给付彩礼确实导致原告家庭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明显下降。面对情绪激动的双方当事人及家属,法院引入“法官+案外人”联调机制,邀请当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和亲属到场。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案例二:
麦积区的涛涛和娟子于201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随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婚后时间不久,两人就发生了矛盾。
娟子自从嫁进涛涛家后,身体就一直不好,加上性格内向,在家总是不说话。涛涛一家花了近十万元娶回了媳妇,可娟子总是一副有心事的模样,涛涛的家人对娟子心生不满,也就对她不冷不热。就这样过了半年多,涛涛提出了离婚。
麦积法院元龙法庭受理了此案,经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但面对涛涛返还全部彩礼的要求,娟子的父母态度坚决,认为女儿是涛涛明媒正娶过门的,离婚也是涛涛提出的,彩礼一分也不能退。两家因为彩礼的返还问题再次闹上了法庭。
最终经法庭审理查明,涛涛婚前共给付娟子家彩礼89000元。法院认为,涛涛是农民,无固定工作,与当地年平均纯收入相比,高额彩礼的给付确实会给其生活造成一定困难,法院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没有生育子女,因此酌情确定由娟子家返还涛涛家彩礼的一半,即44500元。
【法理解说】:
麦积区法院元龙法庭庭长王喜祯:
离婚后一方要求返还彩礼,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法院才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返还彩礼,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案件审理时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法院还会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法律意义上的彩礼是什么
秦安县法院法官张云辉告诉记者,彩礼一般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人民法院在受理有关彩礼纠纷的案件时一般都将其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实践中男女在交往期间男方为追求女方为女方或者其近亲属所做的支出并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应与彩礼加以区分。
给付彩礼是以婚约为前提的,没有婚约,即使发生财产给付关系,也不能认定为彩礼。在实践中,男女双方发生彩礼纠纷的原因都是基于婚约的解除。
何种情况不用返还结婚彩礼
麦积区法院元龙法庭庭长王喜祯介绍说,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是我国法律设立的离婚救济制度,是对离婚可能引起的消极后果的一种补救措施,旨在保护弱势群体,体现抚弱济贫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依据以上条款时还需注意,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以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
返还彩礼案件中如何举证
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
但是要注意一点,如果利用威胁、利诱、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就不会被法庭采用。而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和原则,且能证明其真实性,法院就会采信。
小编结语:给付彩礼是以婚约为前提的,没有婚约,即使发生财产给付关系,也不能认定为彩礼。在实践中,男女双方发生彩礼纠纷的原因都是基于婚约的解除。更多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