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亲结婚在法律上被认可吗?
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里,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同时,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形成婚姻的,也属于无效婚姻。因此说,近亲结婚在法律上是无法律效力的,也属于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即禁止近亲结婚,一方面是出于优生学上的原则,受遗传基因的影响,夫妻如果血缘太近,容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下一代,给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质及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二是基于伦理上的要求,由于近亲结婚有悖伦理教化,有碍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道德,容易造成亲属身份上和继承上的混乱。
【基本案情】近亲结婚的婚姻关系是判决解除还是宣告无效
胡小珍(女,1965年3月21日生)与金祖南(男,1962年6月8日生)系表兄妹关系,1982年11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近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2014年11月23日,胡小珍以双方婚姻关系属法律禁止情形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帮律师解答:
结婚姻登证是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当事人所颁发的合法婚姻证明,也是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当事人所作出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胡小珍主张婚姻无效,实质上就是要求人民法院直接撤销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然而,民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如婚姻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如婚姻登记),前者应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而后者则应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解决,两者所援引的法律规定以及审理过程应遵从的程序,都存在重要区别。本案若直接宣告无效,则人民法院用行政审判替代了民事审判,是在没有对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经过依法审查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违反审判程序的决定,故不宜直接宣告婚姻无效。笔者认为,可引用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直接判决解除胡小珍与金祖南的婚姻关系。
二、不能近亲结婚的范围有哪些?
(1)父母和子女之间、爷爷奶奶和孙子孙女之间、姥姥、姥爷和外孙子、外孙女之间,当然不能结婚。
(2)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不能结婚。
(3)和自己的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结婚。
(4)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5)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
(6)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至于老百姓常说的“远房亲戚”,一般都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
小编结语: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里,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同时,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形成婚姻的,也属于无效婚姻。更多近亲结婚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