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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在公证活动中如何使用亲子鉴定报告?

核心提示:亲子鉴定就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是法医物证鉴定的主要组成部分,亲子鉴定在中国古代就已有之,滴血验亲等。生活中在公证活动中如何使用亲子鉴定报告?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亲子鉴定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亲子鉴定和公证本是两个不同的学科,谈到亲子鉴定和公证的联系,首先要谈到的是亲子关系的概念。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亲即父母双亲,子即子女。他们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亲子关系又分为两种:一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亲子鉴定和公证发生联系,主要是因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而产生(随着现代生物学科学的发展,特别是现代生物工程在医学领域的方法应用而出现的人工受精、试管婴儿、借腹生子等不在今天讨论之列)。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婚生子女)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育的子女,因婚姻关系受胎所生的子女。反之,非婚生子女则是指无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传统法制观念认为,婚生子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该子女须为有婚姻关系之父母所生;第二、该子女必须是其生母之夫所受胎而出生;第三、该子女须为其生父之妻所生;第四、该子女须为生父母婚姻关系确立之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之子女。

纵观各国关于子女是否婚生的立法,规定各不相同,但实际上都是对子女是否婚生性的推定规定。所有的母亲都是事实自证的,即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证明自己就是子女的母亲;但差不多所有的父亲都是推定的,即使是夫妻婚后正常时间段生育的子女。推定的事实,就是在母亲受胎期间与该母亲同居的男人就推定为孩子的父亲。如果要推翻这个推定,就必须按照婚生子女否认的程序,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孩子的生父,能够证明者,即可否认亲子关系。其目的是为尊重婚姻制度,维护合法婚姻家庭关系,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法国民法典第一卷「人」第七编「亲子关系」第一章「有关婚生与非婚生亲子关系的共同规定」(1972年1月3日第72-3号法律)第一节「有关亲子关系的推定」第311条规定:法律推定子女系在其出生之日前的第300日至第180日期间受胎。第300天与第180天包括在内。……第二章「婚生亲子关系」第一节「父子(女)关系的推定」第312条规定:婚姻期间受孕的子、女,夫为其父。……第313条规定:在法院作出离婚或分居判决的情况下,或者甚至在提出离婚请求或分居请求的情况下,允许夫妻分别居住的裁定作出之后超过300天才出生的子女,以及在最终驳回离婚申请或分居申请或夫妻双方和解之后不到180天时间即出生的子女,不适用有关父子(女)关系的推定。……

德国民法典第四编「亲属法」第二章「亲属」第二节「世系」第1591条「母亲身份」规定:子女的母亲是生该子女的女子。第1592条「父亲身份」规定:子女的父亲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男子:1.在子女出生时与子女的母亲有婚姻关系的;2.已承认父亲身份的;或3.其父亲身份被依第1600d条或《关于改革家庭事件及非讼管辖事件的程序的法律》第182条第1款在裁判上确定的。第1600d条「父亲身份的裁判上确定」(3)规定:子女出生前倒数第300天至第181天的时间,包括倒数第300天和第181天,视为怀胎期间。……

日本民法第四编「亲属」第三章「父母子女」第一节「亲生子女」第七百七十二条「婚生的推定」规定:妻子在婚姻存续中怀孕的子女,推定为丈夫的子女。自婚姻成立之日起二百日后,或自婚姻解除或撤销之日起三百日以内所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婚姻中怀孕的子女。……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四编「亲属」第三章「父母子女」第1061条「婚生子女之定义」规定:称婚生子女者,谓由婚姻关系受胎而生之子女。第1062条「受胎期间」规定: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为受胎期间。能证明受胎回溯在前项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间为受胎期间。第1063条「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认」规定: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从上述国家和地区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婚生子女这一概念,无论其规定保守还是宽松,无论其是否强调了“婚生”一词,但都有一个明确、清楚的定义。这无论从司法实践、还是从立法要求上来说,都是万分必要的,这关系到子女婚生性推定和否认的法律问题,产生诸多后果。

网友咨询:我怀疑孩子不是我的,请求做DNA亲子鉴定,女方不同意,我该怎么办?

我怀疑孩子不是我的,请求做DNA亲子鉴定,女方不同意,我该怎么办?如果孩子不是我的,我可以投诉女方骗婚,赔偿一定的补偿金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以自行到具备资质的省一级医疗机构鉴定,如果孩子不是你的,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赔偿你对孩子抚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的支出。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以看出对于婚生子女这一概念,无论其规定保守还是宽松,无论其是否强调了“婚生”一词,但都有一个明确、清楚的定义。这无论从司法实践、还是从立法要求上来说,都是万分必要的,这关系到子女婚生性推定和否认的法律问题,产生诸多后果。在公证活动中如何使用亲子鉴定报告就介绍到这里,更多亲自鉴定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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