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姻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此,如果双方结婚时均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两人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关系准确来讲是同居而非夫妻。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都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登记后,双方建立起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条件时起算。
【基本案情】
1995年7月,某村男青年张光洪(1974年出生)与本村妇女青年钱洁(1975年6月出生)到乡政府办理了手续。在结婚登记时,张光洪隐瞒了真实年龄,谎称是1972年出生。结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打架,最后发展到双方分居。1998年5月,钱洁向张光洪提出离婚,张光洪表示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1998年6月,钱洁遂起诉至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予其与张光洪离婚。
【婚姻帮律师解答】
县法院依据《》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中规定:“(1)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后,双方均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登记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时,如果双方均仍未婚龄,不能认为双方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2)在1953贯彻运动后,一方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登记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时,......对于提出离婚时双方均已达婚龄的男女,在承认其事实的婚姻关系时,应对其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登记结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本案中,张光洪在与钱洁登记结婚时尚未达法定婚龄,其隐瞒真实年龄骗取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其婚姻亦属违法婚姻。然而,在1998年钱洁到法院起诉离婚时,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因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3月26日的《复函》规定,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判决准予其离婚,是正确的。
二、未到法定婚龄结婚,解除关系法院不予受理
结婚后想要离婚的,可以协商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是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所以如果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男女双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的是单纯解除两人之间的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处理的。
不过如果是因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产生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只有涉及到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才属于法院处理的事项。
小编结语:达到法定婚龄是男女双方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一,如果任何一方未达到或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姻,则尽管其领取了结婚证,其婚姻也是无效的。更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的效力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