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双方到场吗?
当事人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不能采取委托他人代理的方式,也不能用书面意见代替本人亲自到场。对于有一方或双方不能本人亲自到场提出结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一律不得进行婚姻登记。夕结婚登记申请须提交的证件。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有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
(三)离婚后申请再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
(四)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须持有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五)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在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还须持有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关系的证明。
二、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这个婚姻有效吗?
对结婚双方有一方未到场而通过找关系领取了结婚证,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场。因此一方或双方均未到场,而是通过熟人找关系办理的婚姻登记本身程序就违法,应当宣告婚姻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办理结婚登记,须双方亲自到场。但对一方或双方未到场的如何处理,《婚姻登记条例》并没有明文规定,并且《婚姻法》对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有严格的限定,因此不能当然认定婚姻无效。结婚登记程序上的瑕疵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能当然作为认定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婚姻的必要条件,也不能据此而认定当事人之间为同居关系,也不宜使用“无效结婚证、不存在婚姻关系”等的概念。
【基本案情】结婚登记时,本人没到场,登记有效吗?
黄某与李某(女)于2001年相识相恋,在已经谈婚论嫁的时候,李某突然变卦并拒绝维持恋爱关系。不甘心的黄某经人指点请人冒充李某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发现并在要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遭拒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黄某指使他人持伪造的身份证冒充李某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李某未到场也不知情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即颁发结婚证,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李某要求撤销民政部门的结婚登记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持相关证件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本案中李某“被结婚”时根本就没有到场,黄某指使他人用伪造的身份证冒充李某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从形式上违反双方均应到场的要求,实质上违背李某的真实意思,所以法院判决撤销民政部门对黄某和李某的结婚登记时适当的。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民政部门没有权利撤销已经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因此,要撤销该结婚证,只能由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审理后才能予以撤销,而不是由民政部门直接撤销。
小编结语:结婚登记属于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即对申请结婚的男女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进行确认。为了对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如是否自愿结婚等进行审查,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的原则。更多结婚登记是否需要双方到场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