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在提供了必要的证据的基础上,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判决亲子关系不存在;同时,如果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在提供了必要证据的基础上,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将判决确定亲子关系存在。
当面临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怎么办的问题时,就要采用新婚姻法的规定来予以解决,这也是婚姻法所完善的一条。
《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那么法院将推定另一方主张亲子鉴定的结果成立。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确认是否为婚生子女和认领自己亲生子女这两方面的诉讼。由于现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法律领域也带来了比较便利的程序。这样一来,亲子鉴定技术就比较值得信服,为法律亲子案件的处理上提供了证据和便利,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即在处理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合理的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来辅证却又坚决不同意去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这样一种情况下,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就要承担该诉讼中败诉的法律后果。
相关案例:
李某与韩某是夫妻,婚后妻子韩某生下一个男孩小明。后来,丈夫李某发现妻子韩某一直与王某保持婚外不正当性关系。李某怀疑小明并非自己亲生,于是要求做亲子鉴定。妻子韩某无法提出相反证据但仍然拒绝李某的要求。
新规:第三条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律师解析:
亲子关系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因此,是否做亲子鉴定,应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原来的法律对于此问题规定得比较笼统,实践中很难准确把握。新规明确了亲子关系认定中的举证责任,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一定的证明义务,如已有证据证明第三方为孩子的生父或者生母或者举出事实证明女方在某个期间不具备怀孕条件。总之,在实践中应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为原则,慎用推定。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在提供了必要的证据的基础上,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判决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就介绍到这里,更多亲子鉴定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