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
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至于结婚的最高年龄,则无限制。
婚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要求男女当事人必须达到适婚年龄,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具备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条件,才能在处理婚事时做出判断,才能在婚后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了国家控制人口,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虚报结婚年龄的婚姻是否有效?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是不可以由婚姻当事人随意改变的。虚报结婚年龄主要是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多报年龄,以达到结婚的目的。也有超过法定婚龄的人少报年龄的情形。例如,黄某丧偶,已58岁,再婚时填表只写50岁。因为这种报假年龄的行为,并不同“男不得早于22周岁”的规定相抵触,发现后指出其错误,予以批评教育,不必追究什么责任。而那种多报年龄以达到结婚目的的行为,是同“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规定相抵触的,是法律禁止的弄虚作假行为,是骗取结婚证的行为。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这就说明,有意虚报结婚年龄,用违法手段达到结婚目的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是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的。
【基本案情】谎报年龄骗取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是否有效?
黎某某和谢某某1998年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好,结果双方只在一起生活了3个月,黎某某即返回娘家居住。后黎某某又被谢某某的姐姐请回谢家,与谢某某共同生活,但两人仍是口角不断,而且动辄以拳头相见。1999年3月的一个下午,黎某某从集市上赶回家中,但见房门紧闭,又没有在外面上锁,叫门不开。她一气之下破窗而入,发现丈夫谢某某正和一个女人躺在床上。她严厉斥责丈夫的不道德行为,却遭到丈夫的一顿拳头。黎某某气愤之极,遂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与谢某某离婚。人民法院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黎某某诉说,自从1998年秋天结婚以来,没过几天好日子,谢某某酗酒,而且动辄对自己以拳头相见,1999年3月又发展到与别的女人非法同居,自己与谢某某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所以请求法院判决与谢某某离婚。谢某某答辩称:自己比黎某某小4岁,是父母谎报年龄使自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自己与黎某某之间本来就没有什么感情,再加上婚后生活琐事,对黎某某更是不能忍受,故同意离婚。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中,黎某某与谢某某之间的结婚登记无效,是因为他们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中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年龄,即法定婚龄”的实质性要求。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年龄以下不许结婚。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结婚将引起夫妻间权利与义务的产生、亲属关系的变更、家庭结构的变化、人口的再生产等一系列社会后果,因此,它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事”,而且关系着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在实践中,凡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经发现,应宣布该婚姻无效,收回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之规定,黎某某和谢某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由于双方隐瞒了重要的事实情况,则该登记应视为无效。另外,双方是于 1986年3月15日之后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时,谢某某尚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则双方的关系应视为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婚姻登记机关收回其婚姻登记证明,并解除他们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
本案中,由于当事人谢某某在结婚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必备条件,所以他与黎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他们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并通知婚姻登记机关收回其结婚证的处理是正确的。
小编结语: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更多法定结婚年龄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