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若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或者夫妻共享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则该债务一般视为共同债务,否则,则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也关系到与夫妻进行民事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处理好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问题,分清夫妻个人债务的界限,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什么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都有哪些内容?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而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例外的是该债务是为了购置财物、修建房屋,而这些财物又在双方结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自行从事个体经营等,而且此经营的盈利没有归入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在此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为从事经营者一方的个人债务。
(三)夫妻一方未经过对方的同意,擅自资助与夫妻双方均没有法定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亲朋好友而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私欲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因赌博、酗酒所欠的债务。
(五)双方约定由一方所负担的债务也为个人债务,但双方故意约定以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的则约定无效,也就是说此债务仍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六)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网友咨询一:分居期间借款属夫妻个人债务
我和丈夫自2013年起二人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彼此也无经济来往。丈夫在2014年3月10日向其他人借了15万元钱,我并不知情。借款到期后,丈夫迟迟推脱不还,这笔钱算“夫妻共同债务”吗?需要我偿还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中,你丈夫向人借款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你们已处于分居状态,双方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彼此无经济来往,你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没有享受到利益,且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在此情况下,你丈夫以其单方面名义的负债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该笔借款不能认作“夫妻共同债务”,你无须偿还。
二、夫妻一方债务如何处理?
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偿还。这种情况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独自所负,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没有与其一同前往借债;二借到的款项或所负的债务,都由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如将该款用于赠与,或请其朋友吃喝玩乐,或用于赌博、吸毒等;
2、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独自所借(如个人出具借据等)及用于其个人使用。在诉讼中,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证明用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负举证责任。
网友咨询二:离婚时判决为个人债务的,原夫妻应否共同偿还?
2008年5月,张某与王某夫妻合开餐馆,欠甲公司装修费10万元。2009年8月,张某与王某因感情破裂离婚,法院判定该债务由张某个人承担,两人对此并无异议,判决生效。2010年3月,甲公司为追偿债务,以张某和王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请问:王某应否偿还张某的个人债务?
婚姻帮律师解答:
王某应该偿还张某的个人债务。
该笔债务发生于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合开的餐馆装修,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甲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和王某共同偿还。本案中,鉴于张某与王某已离婚,该笔债务被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且判决已生效,故王某在履行债务后,可依据此判决向张某追偿。
网友咨询三: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
甲(男)与乙(女)于 2012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常因琐事矛盾不断,乙多次产生离婚的念头,但因家人和朋友的劝说一直坚持维持,2013年7月,两人分居。2013年9月1日甲向丙借款10万元,约定2013年11月30日前归还,对此,乙并不知情。借款到期后,甲并未按约归还。后丙持甲出具的借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乙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法院判决10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甲、乙共同清偿。现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乙对甲心灰意冷,欲起诉离婚,前来咨询10万元的债务是否应由甲和自己共同清偿?若起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1]规定情形的除外。由此可见,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规定采用形式论,只要满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形式要件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至于负债原因、债务的用途在所不问。由于案例中甲与丙没有对债务性质进行约定,也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10万元借款由甲、乙共同清偿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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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一方借款时,向债权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更多夫妻个人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