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2年,24岁的张某(男)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企业工作,年底与单位一位比自己大6岁的何某(女)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租房同居。2013年6月,何某发现自己怀孕并第一时间告诉张某,张某认为自己太年轻,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希望何某能将孩子打掉,并对何某越来越冷淡,进而避而不见。何某一直认为只要将孩子生下来,张某就会和他结婚,执意将孩子生下来了。但张某却以何某自己坚持要生孩子且自己无力承担抚养费为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子女的一方一档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院支持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惑】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主要包括非婚生子女有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的权利、姓名权、继承权等。法律同时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但这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小编结语: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更多同居子女抚养权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