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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都有哪些?

核心提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那么,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呢?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婚姻帮为您推荐本文,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以及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一、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特点:

(一)、必须是生产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之日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的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上述条件的,无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均是夫妻共同债务。反之,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费用、购买生活用品、装修住房等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中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也包括夫妻一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三)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四)为支付正当必要的人情往来费用所负的债务;

(五)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六)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七)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进行判断认定?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3)是夫妻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约定,即使不具备以上的两个条件,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只问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四、夫妻共同债务例外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网友咨询一:丈夫背着妻子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他背着我贷款,现在都20多万了,现在闹离婚呢,这个钱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吗?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呢?如果债务不是用于家庭生活的话,你可以主张债务为他的个人债务。

网友咨询二: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

我和我的丈夫并没有离婚,但从2012年起就已经分居了,但在2014年我丈夫因赌博输了不少钱,我想了解下他的这些债务是否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有其本质特征,即夫妻一方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日常文化消费等;共同利益包括以夫妻一方名义经商、办企业、购房买车等。然而,现实生活中,一方基于赌博、吸毒等违法事实所产生的债,因故意伤害等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以及为侵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恶意举债的行为,均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网友咨询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我与丈夫在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去年由于感情不和分居,今年闹到了要离婚的程度,由于丈夫一直没有固定的工作,离婚过程中他拿出了许多以个人名义借款的借条,其中有许多我根本不知情且数额非常巨大,要求我偿还借条中的欠款。可是我对此根本不知情。请问,我丈夫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的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应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以看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极特别的情况下除外。在本案中你可以提出相关证据证明你丈夫所借的债务不是用于共同生活,而是其自己的债务,应由其自己偿还,此外,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丈夫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小编结语: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更多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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