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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事实婚姻?如何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核心提示: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必须是男女双方异性的结合,同性之间不能成立婚姻,只能是同居,这是由婚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生活中应怎么认定事实婚姻关系?如果有事实婚姻关系应如何解除?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法院裁判】

曾某系江西人,方某(女)系象山人。曾某从部队退役后于1990年与方某相识、恋爱,并于同年7月始一直于方某所在村内同居生活。1991年双方生育一子,2005年双方又生育次子。双方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方某所在村在1993年填报户口时将方某的婚姻状态填报为已婚。2006年后,曾某与方某的关系急转直下,曾某为此离家出走,从此对子女及家庭不管不问。虽经方某多次努力,但均未能挽回曾某的感情。方某心灰意冷,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曾某与方某于1991年即开始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子女,且双方同居期间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而该行为发生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故原、被告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且经调解无法和好,故法院确认曾某与方某夫妻感情破裂,并支持方某的离婚诉请。

【法条索引】

《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

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必须遵守的程序。那么,何谓事实婚姻呢?一般来说,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未作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难,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区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具体如下: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否则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后一种情形的两性结合,并未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无法享受婚姻法赋予配偶双方的各项权利。本案中,原、被告虽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但其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应予认定,在此基础上,法院再对双方是否具备离婚的法定要件作进一步审查。

小编结语:目前,我县农村仍存在一定量的事实婚姻。一旦一方提出离婚,调解不成,应判决离婚。故大家应及时补办登记手续,让自己的婚姻在法律的轨迹里运行,受到法律保护。什么叫事实婚姻及如何解除此种婚姻关系就介绍到这里,更多事实婚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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