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中需要遵循的法则是什么?
一是“唤起旧情法”。
启发双方当事人多想想对方的好处,利用夫妻双方对过去共同生活中美好经历的回忆来缓和夫妻矛盾,促使双方相互谅解。
二是“消除隔阂法”。
利用一定数量的证据和令人信服的事实消除双方的怀疑,从根源上解决矛盾。
三是“打破幻想法”。
通过消除当事人不正当的离婚企图,打破的幻想。
四是“情系子女法”。
唤起当事人的家庭观念、儿女之情,讲清离婚会对子女造成的危害,促使双方当事人留恋和维系夫妻感情。
五是“批评教育法”。
对离婚当事人的缺点给予恰如其分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悔过,最终求得双方谅解。
六是“冷处理法”。
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拖”的办法,使当事人正在冲动的情绪降温,以便冷静慎重地考虑离婚问题。截至目前,已成功调解41对濒临破裂的家庭。
村民委员会可以调解离婚吗?
按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具体做法是: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 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经审查符合,发给,注销,解除夫妻关系。离婚是一种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法律行为,必须由司法机关认可并发给离婚证,当事人的离婚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没有赋予村民委员会有处理公民离婚的权力。所以,村委会不能调解婚姻当事人离婚。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婚姻当事人,认为离婚是不光彩丢面子的事,有的人则看不起离过婚的人。正是这种错误思想和看法,造成有的婚姻当事人离婚时,不愿意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离婚问题,而去找村委会主持离婚。应当指出,既然人们把男女双方基于爱情同心吸引,依法结合为夫妻,看成是正常的事情,那么,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爱情不复存在时,依法申请登记离婚或诉请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判决离婚,也同样应当看成是正常的事情。两者都是行使婚姻自由权利,是无可非议的。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他们可以自主自愿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必受那些不正确思想和舆论的影响。
网友咨询:男方要求离婚,女方不同意,而且女方无过错。男方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调解吗?
男方要求离婚,女方不同意,而且女方无过错。男方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调解吗?
问题补充:我结婚3年孩子两岁,和老公分居一年半左右,上周末他回来了三晚上。为了孩子我希望大家能合好,一直以来我们的经济都是独立的,生孩子后他给过3月生活费,后面就没有再给,孩子的费用起初只给了500再后1000与在1500,他现已贷款买车,要求我一个出钱装修房子,不然就要离婚,为了孩子不管我怎么和他商量他就是不让步,我是不同意离婚,但我们的问题又解决不了,他上法院去起诉,会是个什么结果?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离婚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一般法院会先进行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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