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离婚要经过调解?
《婚姻法》之所以规定离婚必经调解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婚姻关系向和美方向发展;
二、通过调解,进行法治、道德宣传,促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承担家庭责任,降低离婚率,确保社会稳定;
三、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下重新认识自我,在自律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础,巩固婚姻感情,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四、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人民法院才判决离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质量的同时给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区,有充分的考虑余地。
调解是离婚的法定程序,但因失踪、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等情形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不经调解程序。
案例分析
原告蔡小莉(化名)2001年8月与范宏伟(化名)认识谈婚,次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均在外打工。2007年4月,原告回家后与被告父母因承包土地一事意见分歧发生争吵,原告遂住回娘家不归,2008年10月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此后双方仍分居生活,互不往来,蔡小莉于2009年12月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范宇轩(化名)。
本案向被告范宏伟送达应诉文书时,被告表示双方和好无望,同意离婚,法庭及时通知双方到庭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对离婚及子女抚养均达成协议,但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发生分歧,原告同意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元,按月支付,被告则要求一次性支付9000元,双方陷入僵局。
审理本案的法官提出方案,能否考虑分期给付。经过一番苦口婆心的工作,原告愿意分三次,即:在领取调解书时、今年年底和明年年底各给付3000元。但被告又认为原告常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如果后面两次到期时原告不履行、不露面,就是达成协议也难以执行,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似乎无法继续进行。
承办本案的法官又一次陷入思索:如果找人为原告履行的义务做担保,能否打开这个“结”呢?遂通知原告到场谈了这一想法,原告提出可让自己的父母做保证人。在征询原告父母的意见后,法官又和被告谈话,被告表示有原告父母担保自己就放心。
法庭向双方及保证人讲了有关调解担保制度的规定后,被告说:“法庭做了这么多工作,都是为我们着想,现在有了别人的担保,又有法律上的保障,我同意在协议上签字。”当日,一次陷入僵持的调解在引入调解担保制度后圆满的划上了句号。
网友咨询:离婚起诉开庭前有几次调解,必须双方到场吗
离婚起诉开庭前有几次调解,必须双方到场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讼离婚,具体如下: 对于一方不离婚法院是否会判离婚: 一般情况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果有一方不离婚,那么法院一般都不会判离,但是法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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