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关系中,尤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为此,我国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是一种相互的权利。父母死亡时,子女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子女先于父母死亡时,父母依法继承子女的遗产。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体现了养孝育幼的继承原则。
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在法定继承中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继承份额予以特殊照顾,因为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不具有成年人一样的劳动能力,为了维持其生活和保障其健康成长,一般在分配遗产的份额时,都要予以适当照顾。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时,如果继承人情况基本相同,一般可以平均分配。但对未成年继承人,应当照顾”。适当照顾的标准,应以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来决定。
(二)在遗嘱继承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被继承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处分财产的,应对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于以遗嘱剥夺未成年法定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应当宣告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保证未成年继承人相应的遗产继承份额。
(三) 以强制力确保成年人的合法继承权。对于侵犯未成年人继承权的行为,涉及未成年人继承权的纠纷案件,受诉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判决,在其他当事人不履行判决内容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确保未成年人合法继承权的享有和实现。
(四)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仍然依法享有对父、母双方的遗产继承权,且该继承权的实现受到法律的保障。
网友咨询一、关于未成年人继承权的一些问题
父亲突然离世,没遗嘱,有两处房产,旧的是三份分开,我和生母和父亲各一份新的作为遗产分的是一半,另一半的是继母的现在是要继承房产,作为新房产我只有六分一,旧的房产继母和一个未成年孩子的有九份二。我(成年了)要旧的,继母和那未成年孩子要新的,作为交换各人放弃对方的继承权。可是公证处的人说监护人不能代理未成年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我很矛盾,一来是继母要求我去公证处说要放弃新的继承、至于旧的公证后房证写我和那个孩子的名字,写个什么协议的,等那孩子长大后才和她说再放弃了(要等十多年啊)!二是我根本不相信继母,也想完全拥有旧的房产(关于我生母的那份没问题),早点脱手,该怎么办!监护人是不能代为放弃未成年人的合法继承权的,但有什么条例可以迂回实现这个放弃么?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未成年人继承权与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是一样的.可以将房产卖给继母,由继母和未成年孩子共有那份房产。监护人不能代理未成年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可能绕开的。
网友咨询二、关于未成年人继承权被侵害的问题
母亲早逝,93年父亲去世,留下一处有3间房的房产,有继承权的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小敏以及其姐徐丹、祖父徐伟。小敏一直跟其姐居住在一起,由其姐照顾。次年,徐丹将父亲遗产卖给同村人张某,祖父也在售房合同上签了字。后徐丹去世。及至2006年,该村房屋拆迁,小敏和亲戚商量拆迁款事项时发现房产被卖。于是小敏将张某告上法庭,以自己当年对卖房事项并不知情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当年的买卖房产合同无效。请各位高手将本案争议焦点分析一下?
婚姻帮律师解答:
遗产继承纠纷的诉讼最长时效为20年,根据以上情况,目前尚在诉讼时效范围内。如果房屋已经变更名字了,需要先进行一个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原状(即恢复到父亲的名字)。继承纠纷一事,根据法律规定,严重侵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分割遗产之时,丧失继承权。一套房产由小敏与祖父二人继承。在房产出售之时,小敏属于未成年,其所应继承的财产由其监护人保管,监护人只能做出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处分行为。
网友咨询三、未成年人继承房产
关于父母在世,儿女未成年。父母的房产能否过户到子女的名下?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一、父母在世并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属于正常房屋产权变更,父母的房产可以过户给子女,既可以采用转让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赠予的方式,采用转让的方式会产生更多的税费,但是对于受让人的下次转让提升的房屋的价值,从而减少再次转让的成本。看自己的需求来作出选择。
二、如果转让/赠予给未成年人,转让的标的物即房屋必须父母拥有完全产权的,比如按揭房,要么父母要作为新产权人还款的担保人,要么父母在转让/变更前必须贷款注销房屋他项权利的抵押,这个具体要看当地的房产交易中心对以房产交易的要求而定。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进一步理解上述问题:
【案情回顾】
江柳茂于1994年10月结婚,1995年9月江柳茂的妻子生育一男,取名江平。1998年4月,江柳茂的妻子因车祸身亡。江柳茂得子丧妻,心里狠不是滋味,只有一心想着寄希望在儿子的身上。但由于江柳茂的过分溺爱,江平养成了许多恶习,经常在学校与同学打架,结伙抽烟喝酒,且干起了偷鸡摸狗的事情,江柳茂无法管教。2006年,江平辍学在社会上流荡。2007年11月,江柳茂因患癌症离开人世。去世之前,江柳茂留下遗嘱:江平不务正业,败坏了江家的名声,且不在家好好照料父亲,因此江平不得继承遗产,遗产由患病期间一直照看我的朋友苏某继承。江平得知此事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按照遗嘱来处置遗产。任何公民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都具有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在本案中,应当按照江柳茂的遗嘱处置遗产,即全部都由苏某继承,江平不得继承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子女为父母所留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办理。”但《继承法》又同时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江平作为江柳茂的儿子,只有13岁,属于未成年人。江平作为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因此,江柳茂的遗嘱部分无效,应当为江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部分由江柳茂的朋友苏某继承。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江柳茂的遗嘱是否可以剥夺其未成年人江平的继承权。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嘱办理;有遗嘱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见,我国遗产继承发生的根据有三种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本案涉及到了第一、第二种继承方式。所谓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遗嘱赠与。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立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继承人的一种方式。与法定继承相比,遗嘱继承虽也是一种继承方式但,但其优先于法定继承,即被继承人生前如果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就应当首先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遗嘱继承;在没有遗嘱或者有遗嘱但遗嘱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以及有遗嘱但遗嘱仅处分了部分财产的情况下,才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而遗赠是指公民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和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是遗嘱的特殊形式。它与遗嘱的区别在于:1、在遗赠中,获得财产的不是法定继承人,而是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其他非法定继承人。而在遗嘱中获得财产的肯定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2、遗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将遗赠内容载入遗嘱,不需要遗赠受领人同意即为有效;3、遗赠受领人并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只是从继承人或其他遗嘱执行人那里取得遗赠财产;4、一般情况下,遗赠受领人在受领遗赠中,不负有义务。但如果在遗赠中写明受赠人接受遗赠要完成遗赠人指定的一定公益义务时,受赠人必须履行遗赠指定的义务后,才能受领遗赠。
综上所述,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公民不仅可以通过设定遗嘱的方式改变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而且还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把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定继承人,法律是禁止以遗嘱方式剥夺其继承权。《继承法》规定遗嘱自由的同时,对遗嘱自由又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继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因其不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被篡改的内容无效。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遗嘱内容若违反上述规定,违反的部分一律无效。4、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由此可见,公民立遗嘱时不能剥夺法定继承人中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否则,该遗嘱无效。被遗嘱剥夺继承权的无独立生活能力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未成年法定继承人可依法律规定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必要时,还可以适当多分一部分遗产。
另外,《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江平没有以上所列的行为,因此他有权继承其父亲江柳茂的遗产。本案中,江柳茂儿子江平不务正业为由,剥夺其继承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江柳茂的遗嘱没有给未成年的江平留下适当的遗产,以保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儿子的正常生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而其遗嘱部分无效。当然,江柳茂的遗嘱也不是全部无效,只要为江平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其他部分江柳茂仍可以自由处理。作为遗赠,不是法定继承人的苏某有权继承江柳某的遗产。
相关知识链接
法定继承是遗产继承的主要方式之一,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去继承遗产,能够有效的避免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在法定继承中,我们首要明确的问题就是哪些人享有法定继承权,此外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胎儿又该如何继承遗产呢?【更多详情】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婚前同居、婚外情,第三者的概念使得私生子既非婚生子女的的这个概念也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中,而且关于私生子继承纠纷的情况也很常见。很多人都咨询婚姻帮的专家:非婚生子女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吗?【更多详情】
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随着非婚生子女的出现,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纠纷也开始纷纷出现,那么私生子女有继承权吗?非婚生子女该怎么继承财产呢?【更多详情】
小编结语:被继承人立遗嘱时,不应当剥夺未成年人的合法继承权。这不仅是法律制度规定的,也是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更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未成年人继承权保护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