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债务如何认定
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
(二)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
(三)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二、离婚时哪些债务需个人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由此看来,债务清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共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双方共同所为,或是未经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负清偿责任。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去商店购买生活必需品,或带孩子去看病,或向双方应尽赡养义务的老人支付赡养费等等,另一方有负担清偿的义务。又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房,婚后房屋由双方共同居住且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双方对房款有共同偿还之责任。
(四)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但对一方从事非法经营,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网友咨询:离婚后是否要承担婚内不知情的债务?
我和前夫已协议离婚半年。离婚前,他曾经向几个朋友借款,用于民间放贷。什么时候借的钱,利息多少,我都不知道,他们怎么打的借条我也不知道。钱一到位,他就将这些借款用于放贷了,也没有拿回家。我们的离婚协议书上已经写明,婚内各自欠下的债务各自承担。现在,听说他放出去的钱没办法收回了,那几个朋友的债权即将到期,他肯定是还不起的。请问各位律师,如果他的朋友起诉的话,会不会起诉我?我需不需要跟前夫一起共同承担这些债务?
婚姻帮律师解答:
判断是否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要看下面几种:1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4、为支付教育培训费用5、为正当社会交往费用6、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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