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在农村中经常出现,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以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事实婚姻正在逐渐减少。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或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夫妻关系被当地公众认可,但是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一种共同生活的关系和状态。事实上,男女双方都已经符合法定的结婚实质要件,主观上,双方自愿并且希望能够共同生活;客观上,男女双方有共同生活的物质基础——婚姻居所,有共同生活的行为——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可能还有共同的子女,只是在形式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态度。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局限性,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经过了多次的修改,对共态度不一。因此在处理因事实婚姻产生的财产纠纷时,因时期的不同而不同。目前,我国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在告知补办结婚登记但
当事人没有补办的,则视为同居关系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没有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该补办结婚登记,补办后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①没有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并要求分割财产的,应当区别对待:a.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
理。因此在解除关系时应该按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理原则处理财产。b.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按照分割共有财产的原则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
②没有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办理离婚手续:一是先由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后再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二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不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因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网友咨询: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依据是什么?
我父亲和母亲是94年之前结的婚,当时是事实婚姻,现在他们闹到了离婚的地步,那他们事实婚姻的财产要怎么分割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关系。 对于构成的事实婚姻,我国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现如今,离婚分财产,貌似是一条老生常谈的事了,可分财产也需要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事实婚姻,我国现行法律已经没有有关事实婚姻的规定,而直接依照非法同居关系来定论。因此,对于事实婚姻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我国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配,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事实婚姻的认定是分时间的,在1992年2月1日前和在1992年2月1日后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是不同的,因此,对于事实婚姻期间涉及的财产分配,法律上虽有相关的规定,但针对不同的情况,还需咨询相关专业的婚姻律师,从而更好的维护您的财产利益。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经过了多次的修改,对共态度不一。因此在处理因事实婚姻产生的财产纠纷时,因时期的不同而不同。事实婚姻中的财产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事实婚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