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腾某属轻度智能缺损,轻度精神发育迟滞,2007年7月3日偶然识得郭某,3日后,腾某与郭某到民政局领取。同年8月,腾某父母发现此事,以腾某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宣告申请腾某与郭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腾某属轻度智能缺损,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腾某患的不是不可结婚的病症,还是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腾某也应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一案件虽然不符合《婚姻法》的4种婚姻无效的规定,但是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因为腾某与郭某之间实施的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于腾某对她的婚姻的认知为限制行为能力,她的婚姻登记行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而,腾某单独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可视为无效。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因为首先,《婚姻法》和《民法通则》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在此案中应该适用特别法《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其次,腾某的情形并不属于《婚姻法》的4种情形,那么法律没有规定的就应当是可行;最后,与其像第二种意见那样“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还不如“充分尊重”限制行为能力人,尊重其本人的想法,以人为本,相信其选择一定是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
法律只对有传染疾病或其他对婚姻有影响的疾病不能结婚,但也不是禁止。对自己生活不能料理的智障民政是不会核准的,因为双方无法承担婚约的责任,对轻度有有生存能力的民政会核准,但是计生部门会在婚检时候要求绝育,因为这样对国家对个人都是有益的。
婚前体检建议必查项目:血常规(血型)、尿常规、粪常规、肝功能(两对半)、胸部透视/摄片、妇科内分泌全套、白带常规、染色体检测及全身体格检查。虽然国家没有强制做婚前体检,但是婚前体检的意义重大,保证身体健康,专业健康指导,推进计划生育,确保优生优育。因此,婚前检查是非常重要的。
以上就是关于“轻度智障人士能否结婚?”的相关内容,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智障人士结婚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