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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放开 计划生育“乱象”要终止

2016-01-13   第3期0 跟帖114

全面放开二孩,是顺应民意的重大计生政策调整,不过,这应该是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又一起点,而非终点,毕竟计生政策还有太多可改进之处。目前人们对于这一政策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问题。

全面放开二孩,不应处罚“抢生”

“全面放开二孩”引发热议之时,一则“允许普遍二孩政策落地至少经历4程序 抢生属违法”的新闻也广为传播,这则新闻并不是危言耸听,因为在过去单独二孩实施过程中,单独二孩“抢生”被罚并不鲜见。

为什么会出现“抢生”呢?这是因为新的生育政策落地一般需要4步:1、中共中央决定;2、国务院制定调整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3、各地实施方案报批;4、地方人大修订计生条例。这中间需要的时间并不短——以单独二孩为例,2013年底中央通过决定,大多数省份是在3-6月才将条例修订完毕,所以在此期间不少“单独”条件的二孩已经降生,从中央决定到地方条例落实这段时间生育的孩子被认为是“抢生”。

对于在这段时间“抢生”,各地政策不一,有的不予处罚,有的要罚款。有媒体统计,明确规定“抢生”违法需要罚款的省份多达17个。去年有很多媒体报道过“抢生”的纠结与痛苦:有的整日担惊受怕,就盼着本地条例早日出台,免得自己的孩子算超生;有的夫妇被罚款后默默承受;有的则奋起状告当计生部门……总之,各种乱象频出。

与单独二孩相比,此次全面开放二孩是更为剧烈的生育政策变革。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到各地新计生法规落地周期可能更长,再加上全面放开二孩涉及到的人群更大,范围更广,尤其是70后受益很大,而他们恰恰是最等不起的一批人,如果“抢生”依旧受到惩罚,必然会出现比单独二孩“抢生”更严重的混乱。

实际上,这一问题并非无解,安徽卫计委在单独二孩落地时的做法就非常值得借鉴。它不仅规定“抢生”的单独家庭只需按规定补办《生育证》,还规定:单独二孩是在“决定”公布之前出生的,如果对此“违法行为”尚未处理者,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若适用新计生条例轻于原条例,则可适用新条例。这意味着不仅“抢生”的“单独”家庭不会受到惩罚,连中央决定前的违法“偷生”的单独家庭也不会受到惩罚。

在全面放开二孩的过程中,如果类似举措能在全国推广,即无论是“抢生”的二孩还是以前“偷生”的二孩都不受罚,那么可能出现的混乱自然消弭于无形,而“同样的生育行为,在不同地区,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的奇葩景象也会成为历史。

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昨天表示,在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行之时,也就是“全面两孩”正式实施之日,“我觉得性子急的,现在就开始怀孕也不影响孩子符合政策。”对于广大准备生二孩的父母来说,算是一个明确的好消息。

全面放开二孩之外,计划生育中的不合理乱象也应得到整治

人们对计划生育政策之所以有意见,不仅在于违背了部分人的生育意愿,很大程度还在于执行中有很多不合理乃至粗暴的乱象。全面放开二孩,只是满足了人们的生育愿望,那些不合理的计生规定和执法乱象,同样应该以此为契机进行改变。

至少有两点规定一定要废除

一是“超生开除”。虽然这早已是各种用人单位的明规则,甚至在一些地方的计生条例中得到确认,但这种规定并不合理。专题《“超生开除”的恶法理应废止》指出,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超生确实可以开除;但对于企业里的劳动者来说,“超生开除”要想成立,要么“超生开除”是企业的明确规定;要么员工超生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重大损失,否则企业并不能以超生为由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此外,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计划生育是在特定时期的措施,价值是临时的,而劳动权则是一项基本人权,价值永恒,不能因违反计划生育而侵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

二是单身女性非婚生子缴纳社会抚养费。虽然名义上中国单身女性生育权利受法律保护,但由于单身女性没有结婚证无法办理准生证,不符合生育程序,因此要被迫交纳社会抚养费,高额的社会抚养费无疑让未婚生子的女性在经历了情感痛苦之后,又遭受了法律的歧视。

虽然2014年卫计委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中有“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是单身女性非婚生子的福音,但由于条例尚未批准,法律对她们的歧视依然存在,这个现象需要尽快改变。

普遍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政策也应得到调整,“计生一票否决制”也该考虑废除

在全面放开二孩之后,仍有人口学者公开声称,“不适宜取消社会抚养费,以强制性的处罚维护国策严肃性”,从卫计委近年来的表态来看,他们也期待保留“一票否决制”这一计生利器。

不过,这两项政策正是种种计生执法乱象的根源。社会抚养费多头征收,数额巨大,且被高额返还给基层计生部门早已是公开的秘密,由此导致的腐败和人口社会问题令人瞠目结舌。在实际操作中,社会抚养费在很多地方也变成了“你超生我罚款,各取所需各得其所”的权力寻租工具,正因如此,各界呼吁废除社会抚养费的声音不断高涨。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依靠“超生罚款”来保证人们不生第三胎,已经相当不合时宜了,应该想些别的办法。

至于“计生一票否决制”,它仅仅是地方经验的推广,并不是天然就和计划生育捆绑在一起。实际上,正是因为“计生一票否决制”,地方政府在计生执法过程中才出现了大量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山东某地“购买流产指标,以提高合法出生人口数量”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丑闻即是例证。

不需要强制性手段和政策,也可以做到“计划生育”

执行计划生育,就算没有强制性手段和粗暴处罚,人口生育率同样会下降

在一些人眼中,尽管社会抚养费和“计生一票否决制”弊病重重,但这两项政策毕竟对“控制人口数量”作用明显,他们担心没有强制性约束可能造成人口失控,但事实证明,这样的担心实属杞人忧天。

过去,中国计生政策的“严苛”无人能及,但计划生育政策并非中国独有,实行科学的生育政策,采取措施影响生育率,是世界上不少国家的普遍做法,而现实是,没有粗暴的处罚,这些国家的生育率也会下降。

以印度为例,为了把人口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印度从1947就开始实行计生政策,但除了1975年-1977年曾实行过强制绝育政策外,大部分时间都是提供避孕工具和服务,即使有惩罚措施也十分轻微。到了2000年,印度成立了由总理亲自挂帅的国家人口委员会并承诺,政府将尊重人民的生育意愿和知情选择,从片面追求避孕节育转向重视生殖健康服务。没有强力的惩罚措施的印度,人口并没有失控,相反,印度的生育率从1960年的6.0以上降至2010年的2.6,正好略高于人口代际更替水平。

知名人口专家梁建章在《人口危机挑战中国放开生育刻不容缓》中曾介绍,东亚和伊朗曾经实施过生育抑制政策,但采用的都是非常柔性的措施,主要是政府倡导少生并提供生育健康服务;政府的预期目标一般是每家两个,对违反政策家庭有处罚也非常轻微。比如,新加坡在1970~1988年,对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家庭,采取的是取消产假、育儿津贴、延长组屋申请年限等处罚,但这些国家和地区生育率的下降速度也普遍快于没有实施这类政策的国家。

可见,即使要“控制人口数量”(其合理性已受质疑),没有粗暴的计生处罚,柔性的抑制措施也可以达到目的。

全面放开二孩是只是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其中一步,计划生育在执行中长期存在的乱象,同样应该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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