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常回家看看被列入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后来,江苏省苏州中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更首次明确“部分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把遗产与回家进行“捆绑”,这一规定引起社会热议。
关注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这是一种进步
亲代抚养子代,子代赡养亲代。自古以来,中国家庭养育关系都是沿袭这种“反哺模式”。但中国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加之中国的高速城市化进程,成年子女和父母在两个地方分居是中国很多家庭的常态。根据国家卫计委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年)》,空巢老人占老年人总数的一半。如何赡养老人,成为了社会的重大议题。
空巢老人占老年人总数的一半,如何赡养老人,成为了社会的重大议题
而提到赡养老人,除了物质和经济上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对老年人来说,还有一项需求不能缺少,那就是精神赡养,即要关注老年人心理上或精神上的需求,并尽量给予慰藉和满足。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研究人员一项持续六年的研究发现,孤独与老年人的死亡风险关联性很强,普通老年人的死亡风险为14.2%,而孤独老年人的死亡风险为22.8%。但这一需求常常被忽略。在相当一部分人眼中,以为让老人吃好、穿好就行了,每个月给父母零花钱就算孝顺到家了。老人是否精神愉悦、心情舒畅似乎并不重要。
此番“常回家看看”挂钩遗产分配,站在精神赡养的视角来关注老年人,在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大背景下,其正面意义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但立法不应该管也确实管不了“常回家看看”
即使“常回家看看”是一种倡导性的“软法”,立法者如此介入家庭也不恰当
2012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加“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条被社会上称为“常回家看看”的规定在全社会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例如不应该用法律来强制道德。对此,有人认为此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内容,只是倡导让子女多回家看看、尽孝道,不会强制执行。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起草人之一、山东大学法学家肖金明接受媒体访问时就说到:“法律可以是倡导性、鼓励性的。我们通过立法,提倡了一种正确的价值观。”毕竟现在年长老人缺少子女关怀是社会普遍状况。
人们对家庭的精神性、亲情性付出,是无法在立法上进行有效规范的
即便只是作为倡导性的“软法”(不具有严格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则和法律),这样做都是有待商榷。毕竟是否常回家看看是与物质关系不大的家庭亲情问题,属于家庭内部事务,现在却变成不管家庭关系如何,两代沟通状况怎样,立法者都一味地标榜“常回家看看”;更何况不管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是苏州中院此次出台的《意见》,从立法分类上看,是属于一种社会保障性的法律。这类法律的立法目标,本应该是规范政府对老年人的生老病死所应尽的保障义务,而并非针对社会以及家庭对老年人应负的义务。
况且各家庭其成员相处方式千差万别,仅用常回家看看来代表孝道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在操作层面导致了法律干预的不可能性。
“常回家看看”的精神赡养很抽象很主观,如何挂钩遗产也没有具体的标准
不可否认,我国《继承法》的确明确提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多承担义务的,多分遗产;少承担义务的,少分遗产,是法律明确的原则。
但“精神赡养义务”怎么量化,如何尽责?子女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义务,不同于物质和经济上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只需要货币或实物给付,单靠“量”就能解决了。经常看望和问候老人如何具体体现?是一年一次,还是一月一次?是每次三十分钟还是每次三小时?仅靠次数和时间显然不能说明问题,既要保“量”更要保“质”,重要的是要让老人感受到亲情、温暖、快乐、高兴,真正实现精神上的满足,但是这些都是抽象的,无法用定量的方法来判定它的实现程度,只能依靠被赡养人的主观感受来评判。如此一来,就很容易出现纠纷,子女可能尽到了义务,但是老人却并不认同。
至于老人真的诉讼子女没“常回家看看”,依照苏州中院此次出台的《意见》,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对于广大独生子女家庭来说意义不大;对于多子女家庭来说,怎么“视情况”?决后剩下的遗产又交给谁?并没有具体的标准,法官也不好拿捏。
指望靠司法裁判的强制力来督促子女尽到精神赡养义务也是不切实际
案件判决后的难点在于如何执行,根据以往的判例来看,强扭的瓜不甜,通过强制的手段显然是无法让子女心甘情愿的去看望老人。
2013年,江苏无锡77岁的老太储某到北塘法院起诉,要求其女儿女婿履行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赡养义务,定期及在传统节假日至其住所予以看望、问候。北塘法院于对这起赡养案进行公开判决,支持了储某要求女儿经常看望问候的诉请,要求被告储某女儿必须每两个月至少到母亲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当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所以这起案件被称为“常回家看看”第一案。
褚老太生病住院,被问及女儿是否有探望,老人的回答话里有话
官司胜诉了,但褚老太太与女儿女婿间的亲情却依然难诉。根据媒体报道,虽然女儿女婿会在物质和经济上为储某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购买水果、月饼等吃食,承担部分住院花销等)。但是一家人没有一起吃过一顿饭,女儿女婿看望的次数都是按法院判决规定的最低次数,来了之后也就是在屋里站站就走了。外孙也没有来探望过她。
与其将“常回家看看”入法,不如为就近赡养老人创造条件
中国人不常回家看看,非不为也,实不能也
对多数人来说,与父母有二十年来年的相处,有割舍不断的亲情,他们不是不想回家,而是回不去。
对于那些生活在城市的蚁族、鼠族、农民工来说,常回家看看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对于那些表面光鲜,事业有成的白领,也是一种奢侈。不仅仅是因为回家的路途遥远,不仅仅因为探望或问候父母的成本太高,真正的问题,还是时间。以中秋节为例,其节日的内涵就在于举家团圆,可对于一些与父母居住地较远的劳动者来说,3天时间可能只够路上的一个来回。
事实上,对于父母在外地的职工,国务院曾出台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并且假期不短,未婚职工两年探亲一次则假期为45天。但这个1981年就出台的规定“名存实亡”,机关和事业单位还好一点,在一些私企、外企,员工实际上很难享受到探亲假。很多人“听都没听过”。
事实上,很多劳动者依法应该享有的双休日、年假、婚假等,很多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与其针对他们对老年人应负的道德义务,不如为他们更好赡养老人创造条件
所谓常回家看看,说到底,是关注与子女长期两地分居的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应对中国当前严峻老龄化挑战。但与其针对子女对老年人应负的道德义务,不如为他们更好赡养老人创造条件。这方面,以下国家和地区都有很好的经验:
日本政府规定和实行了一系列有利于推进家庭养老的社会保障措施,包括由政府出资,培训10万家庭护理员,负责看护老人、处理家务;普及托老所,提供短期入住、看护、治疗;设立70亿日元的长寿福利社会基金,推出“银色住宅计划”, 开发了一批低价位的“三代同堂”式住宅,对愿意入住的家庭,提供优惠贷款;如果子女照顾70岁以上收入低的老人,可以享受减税;如果照顾老人的子女要修建房子,使老人有自己的活动空间,他们可以得到贷款;如果卧床老人需要特殊设备,政府予以提供;同时,鼓励发展民间福利机构,推动老年保障社会化、多元化。
韩国建设交通部发布的《住房认购制度改革方案》规定,赡养父母、岳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家庭将获得优先购房权,最高可在申购房屋时加上3分。为解决那些无房户或少房户的需要,从2008年开始,在韩国政府、大韩土地公社和大韩住宅公社提供的土地上建设的85平方米以下的一般民用住宅,将根据户主年龄、家庭人口数、无房时间以及收入等进行打分,然后按分数的高低来决定购房的优先顺序。近两年韩国房价上涨势头迅猛,让很多想要购房的年轻人望而却步。因此,能在买房时获得加分优惠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如何鉴定加分标准也就成了关键。
台湾组织了“异地尽孝”活动,也称为“人力时间银行”。即异地生活的子女在当地照料其他老人,而其父母能获得本地志愿者同等时间的照料。这种“ 远程家庭整合式抚慰”实践表明,这是一种较好的权宜之计。
“带着祝福,常回家看看……”1999年,一首《常回家看看》在春晚上一炮走红,但作为无可奈何之下被社会裹挟着的一员,有时候尽孝膝前不是不想,而是不能。